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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一方能否继承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1:05

现实婚姻一方能否承继遗产
未经成婚挂号而同居的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承继权?法院应结合有关婚姻挂号方法的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如确认为现实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互有承继权;如不能确认为现实婚姻的,则不能互享承继权。
【案 情】
原告:沈某某
原告:黄某某
原告:黄xx孙某某
原告孙x系被承继人孙xx的亲生儿子,被告孙某某是孙xx的父亲。原告沈某某是孙xx未领证的爱人,原告黄某某、黄xx是孙xx的继子女。
被承继人孙xx是上海某某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职工。1998年3月该公司为本公司职工投保了人身集体险,保险金额为10万,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1999年2月14日,被承继人患病逝世,获得保险金10万元,扣除孙xx生前告贷4200元,实得人民币9.58万元由被告孙某某保管。后被告将该款作五等分,除沈辉外,其他原告已收取。原告沈辉以为比例少而回绝领款,遂涉讼。
被承继人孙xx与原告孙x的法定代理人许某某,于1988年8月13日经金山县人民法院(88)金法民字第245号民事调停书调停离婚,两边所生儿后代x随许某某共同日子。1993年10月,孙xx与沈某某同居,并抚养了沈某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黄某某、儿子黄xx。1994年元旦,孙xx与沈某某举行了成婚仪式。
原告沈辉诉称:其与被告孙某某是死者孙xx的合法承继人,恳求法院均匀切割9.58万元的遗产。
原告沈某某、黄某某、黄xx诉称:1993年10月,咱们与死者孙xx共同日子,构成了现实婚姻与继子女联系。恳求法院对9.58万元的遗产实施五等分。
被告孙某某未作书面辩论。庭审中辩称:9.58万元应扣除被告为获取保险金而付出的代理费1490元后,实施五等分。
【审 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系争标的是由被承继人生前地点公司投保集体险,被保险人逝世后所发生的保险金。投保时,因未指定受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则,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又依据《集体人身意外损伤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则,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承继人为受益人。被承继人孙xx与第二原告沈某某,于1993年10月,未经挂号成婚即同居日子,于1994年元旦按乡村习俗举行成婚仪式,显属缺少成婚应实行挂号的必要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则,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新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前共同日子,应属现实婚姻。据此,法院确认原告沈某某与被承继人孙xx系现实。被承继人与第三、第四原告共同日子,且抚养了他们,构成了继子女联系,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力。据此,本案的四原告与被告同是法定承继人,同属榜首次序承继人。投保时未确认受益人,五个承继人依照持平比例享有承继权。原告沈辉的辩解,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不予确认。被告要求扣除为得到保险金而付出的代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榜首款、第三款,第十三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八条之规则,作出如下判定:被承继人孙xx遗产9.58万元,由原告沈辉、原告沈某某、原告黄某某、原告黄xx和被告孙某某均匀切割,即每人各得19160元。此款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给付各原告。
本案诉讼费3384元,由原告沈辉、原告沈某某、原告黄某某、原告黄xx、被告孙某某均匀担负,即每人各担负诉讼费676.80元。原告沈辉在申述时已向本院预交3384元。第二、第三、第四原告及被告所承当之费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法院。
判定后,原、被告两边均未上诉。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承继人规模的确认。具体地说,便是沈某某、黄某某、黄xx三人是否享有法定承继权。
沈某某是否具有以爱人身份作为法定承继人的资历。依据承继法的规则,法定承继是指依照法令直接规则的承继人的规模、承继次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承继的一种承继准则。承继法第十条规则了遗产承继的次序:榜首次序是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是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如果能确认沈某某是被承继人孙xx的爱人,那么沈某某就享有承继权。从法院查明的现实来看,沈某某与孙xx于1993年10月开端同居日子,1994年1月1日按乡村习俗举行了成婚仪式,从他们同居时的个人身份条件来看,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仅仅缺少到有关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这一方式要件,对这类婚姻方式的法令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别离于1989年11月和1994年4月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则。依据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则: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实施之后,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认为现实婚姻联系。此外,199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的告诉》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经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两次司法解释,结合沈某某和孙xx同居时的条件、两人开端同居时刻和大众的普遍以为,沈某某和孙xx之间应当存在现实婚姻联系,该现实婚姻联系应受法令保护。因现实婚姻发生的承继联系的法令调整,1989年11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在第十三条中作了规则:同居日子期间一方逝世,另一方要求承继死者遗产,如确认为现实婚姻联系的,能够爱人身份按承继法的有关规则处理。据以上的法令规则,沈某某能够被承继人孙xx爱人的身份,获得榜首次序承继人的资历,享有对被承继人孙xx遗产的法定承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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