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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5:14
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说
相关阐明
一、本罪的违法构成。主体上一般为具有答应执照的食物出产者、出售者,但不合法存在的“无照”经营者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掺入食物中的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并对或许由此引起的食物中毒等严峻食源性疾患采纳听任情绪。客体为国家的食物卫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力。违法目标为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它是指那些既无任何养分价值,又对人体有害的非食物质料,如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受污染的水源、化学合成剂、精神药品等。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行为。
本罪为行为违法,一旦施行了该行为即构本钱罪,而不以是否发生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二、本罪与出产、出售不符合卫生规范食物罪的差异。
两者同属食物方面的违法,违法主体、片面方面、客体等都完全一致。但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差异,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食物中掺入有毒或有害的非食物物质,而后者并不在食物中掺入任何有毒或有害的非食物物质,仅仅所出产和出售的食物不符合卫生规范。两罪掉表现为行为犯,但本罪的社会损害性大于后者。
三、新刑法对损害结果没有形成,但违法出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规则按一百四十条“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处分。致人逝世和对人体形成特别严峻损害的,按一百四十一条。出产出售假药罪”处分,即最高可判死刑。
立案规范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而且出产、出售的有毒、有害食物被食用后,形成轻伤、重伤或许其他严峻结果的,应当立案:
(一)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
(二)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
处分规范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出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出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则处分
一、刑法根本规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逝世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则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准则】出产、出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则的违法,可是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出产、出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则的违法,一起又构本钱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则之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则之罪的处分规则】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商品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经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出产、出售的有毒、有害食物被食用后,形成轻伤、重伤或许其他严峻结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
出产、出售的有毒、有害食物被食用后,致人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许形成其他特别严峻结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形成特别严峻损害”。
第九条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别人施行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或许供给出产、经营场所或许运送、仓储、保管、邮递等便当条件,或许供给制假出产技术的,以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施行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一起构成侵略知识产权、不合法经营等其他违法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一条施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的违法,又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查办,构成其他违法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的,从重处分。
从重情节构本钱罪一起构成第一百四十条“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条 [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运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或许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招供食用的动物,或许出售明知是运用该类药品或许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的招供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运用盐酸克仑特罗等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或许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的招供食用的动物,而供给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许出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百条 本规则中的立案追诉规范,除法令、司法解说还有规则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违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子包含: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6、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则的,可是严峻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等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法释[2002]26号  2002年8月23日
第三条运用盐酸克仑特罗等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或许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招供食用的动物,或许出售明知是运用该类药品或许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的招供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是运用盐酸克仑特罗等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或许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的招供食用的动物,而供给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许出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一起冒犯刑法规则的两种以上违法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条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布告的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物种类目录确认。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物出产经营的,都必须恪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全部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容器、包装材料和食物用东西、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物的出产经营场所、设备和有关环境。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则,出产经营不符合卫生规范的食物,形成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中止出产经营,毁掉导致食物中毒或许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背本法规则,出产经营不符合卫生规范的食物,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的,或许在出产经营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撤消卫生答应证。
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意义:
食物:指各种招供食用或许饮用的制品和质料以及依照传统既是食物又是药品的物品,可是不包含以医治为意图的物品。
食物添加剂:指为改进食物质量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求而参加食物中的化学合成或许天然物质。
养分强化剂:指为增强养分成分而参加食物中的天然的或许人工合成的归于天然养分素规模的食物添加剂。
食物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物用的纸、竹、木、金属、珐琅、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触摸食物的涂料。
食物用东西、设备:指食物在出产经营过程中触摸食物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物出产经营:指全部食物的出产(不包含种植业和饲养业)、收集、收买、加工、储存、运送、陈设、供给、出售等活动。
食物出产经营者:指全部从事食物出产经营的单位或许个人,包含职工食堂、食物摊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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