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要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5:38
林地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要怎样写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世,汉族,农人,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乡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恳求:
1、依法吊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定书;
2、对案子依法进行改判或许发回xx县人民法院从头审理;
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现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定书,现提出上诉,详细现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确定现实过错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动荒山用处问题。上诉人承揽土地后,一向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栽培,从未使用承揽土地采石,未改动土地用处。一审法院现实确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乡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挖掘石头”,并未确定上诉人有挖掘行为,其他乡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定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作为由确定上诉人改动转让协议用处,其确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结荒山美化使命的问题。转让协议签定后,上诉人即开端联络栽种酸枣树,后因为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意的情况下横加干涉,2001年上诉人所栽树木部分因别人燃烧秸秆发作火灾而焚毁,加之2001年和2002年接连干旱无雨,才构成所栽树木存活无几。尔后,上诉人于2003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开始完结了美化使命。2003年栽树期间,被上诉人私行间断合同,将上诉人承揽的荒山答应其他乡民栽树,构成上诉人所栽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下降。即便说,荒山美化使命未能如期完结,职责完彻底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能够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略的日子知识!
(三)关于合同无法持续实行问题。一审判定以部分乡民自发到该荒山栽树造林为由,然后确定转让协议无法持续实行,该判定理由底子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实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乡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栽培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彻底能够另行栽种,然后完结合赞同图!能够这样说,只需上诉人有劳动才能,只需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揽合同就不存在无法持续实行!别的,因被上诉人及其他乡民侵权行为构成合同实行的妨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定,是完彻底全违背公正准则的!
二、一审法院确定承揽合同转让协议的法令联系过错
荒山承揽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揽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便是三方,这种了解是对承揽合同的误解。承揽合同转包只是在承揽方和转包后的承揽方构成新的权利义务联系,而并不能改动原承揽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定并不意味着原承揽合同的免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赞同,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联系。转让协议的两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而不享有恳求免除转让协议的恳求权。一审法院支撑被上诉人的反诉恳求,允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免除权,是违背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背合同法规则的!
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好或法定免除的景象
合同的免除,依照合同法的规则,有协议免除和法定免除两种,判定理由确定“该‘承揽合同转让协议’中免除合同的条件现已成果”,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甭说免除合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免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定确定两边存在免除合同的条件约好,纯属空穴来风、片面臆造或许醉酒之呓语!因而,本案并无最高院解说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之地步!
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证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则首要触及承揽合同无法持续实行的景象,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说明合同实行遇到阻止纯属上诉人侵权所形成的,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中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彻底有才能持续实行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持续实行的景象。因而,引证该项规则也纯属顺理成章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底子就不能建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免除恳求权,因而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勾结上诉人所签定,这底子就不符合现实,因为转让协议触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假如原审第三人不赞同,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勾结,转让协议是底子就不能签定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依据能够支撑其建议!
(三)被上诉人以为转让协议违背民主议定准则,是对法令的误解和曲解。依据最高法院解说,承揽合同签定需求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便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而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证的解说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景象,上诉人是被上诉人乡民,不存在此种景象。因而该条文引证纯属顺理成章、任意曲解。
(四)我国只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而不存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揽法》,承揽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定于农村土地承揽法收效之前,依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土地承揽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归于严峻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揽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揽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方针的施行,使上诉人能够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插手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归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免除转让协议将构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承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揽权的行政承认,在该证件依法吊销或许改变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揽的荒山具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管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免除转让协议,这将构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权利证书,却享用不到权利,其别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用权利的怪现象,构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吊销权,民事审判组织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令规则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确定现实过错和互相矛盾、确定法令联系过错、被上诉人反诉底子不能建立,因为确定过错然后导致终究适用法令和判定成果的过错,依法应当予以吊销!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吊销原审判定,改判或许发回重审,保护法令的庄严!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范 x x
****年**月**日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世,汉族,农人,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乡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恳求:
1、依法吊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定书;
2、对案子依法进行改判或许发回xx县人民法院从头审理;
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现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定书,现提出上诉,详细现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确定现实过错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动荒山用处问题。上诉人承揽土地后,一向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栽培,从未使用承揽土地采石,未改动土地用处。一审法院现实确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乡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挖掘石头”,并未确定上诉人有挖掘行为,其他乡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定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作为由确定上诉人改动转让协议用处,其确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结荒山美化使命的问题。转让协议签定后,上诉人即开端联络栽种酸枣树,后因为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意的情况下横加干涉,2001年上诉人所栽树木部分因别人燃烧秸秆发作火灾而焚毁,加之2001年和2002年接连干旱无雨,才构成所栽树木存活无几。尔后,上诉人于2003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开始完结了美化使命。2003年栽树期间,被上诉人私行间断合同,将上诉人承揽的荒山答应其他乡民栽树,构成上诉人所栽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下降。即便说,荒山美化使命未能如期完结,职责完彻底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能够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略的日子知识!
(三)关于合同无法持续实行问题。一审判定以部分乡民自发到该荒山栽树造林为由,然后确定转让协议无法持续实行,该判定理由底子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实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乡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栽培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彻底能够另行栽种,然后完结合赞同图!能够这样说,只需上诉人有劳动才能,只需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揽合同就不存在无法持续实行!别的,因被上诉人及其他乡民侵权行为构成合同实行的妨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定,是完彻底全违背公正准则的!
二、一审法院确定承揽合同转让协议的法令联系过错
荒山承揽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揽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便是三方,这种了解是对承揽合同的误解。承揽合同转包只是在承揽方和转包后的承揽方构成新的权利义务联系,而并不能改动原承揽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定并不意味着原承揽合同的免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赞同,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联系。转让协议的两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而不享有恳求免除转让协议的恳求权。一审法院支撑被上诉人的反诉恳求,允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免除权,是违背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背合同法规则的!
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好或法定免除的景象
合同的免除,依照合同法的规则,有协议免除和法定免除两种,判定理由确定“该‘承揽合同转让协议’中免除合同的条件现已成果”,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甭说免除合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免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定确定两边存在免除合同的条件约好,纯属空穴来风、片面臆造或许醉酒之呓语!因而,本案并无最高院解说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之地步!
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证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则首要触及承揽合同无法持续实行的景象,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说明合同实行遇到阻止纯属上诉人侵权所形成的,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中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彻底有才能持续实行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持续实行的景象。因而,引证该项规则也纯属顺理成章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底子就不能建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免除恳求权,因而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勾结上诉人所签定,这底子就不符合现实,因为转让协议触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假如原审第三人不赞同,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勾结,转让协议是底子就不能签定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依据能够支撑其建议!
(三)被上诉人以为转让协议违背民主议定准则,是对法令的误解和曲解。依据最高法院解说,承揽合同签定需求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便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而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证的解说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景象,上诉人是被上诉人乡民,不存在此种景象。因而该条文引证纯属顺理成章、任意曲解。
(四)我国只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而不存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揽法》,承揽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定于农村土地承揽法收效之前,依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土地承揽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归于严峻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揽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揽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方针的施行,使上诉人能够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插手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归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免除转让协议将构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承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揽权的行政承认,在该证件依法吊销或许改变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揽的荒山具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管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免除转让协议,这将构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权利证书,却享用不到权利,其别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用权利的怪现象,构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吊销权,民事审判组织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令规则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确定现实过错和互相矛盾、确定法令联系过错、被上诉人反诉底子不能建立,因为确定过错然后导致终究适用法令和判定成果的过错,依法应当予以吊销!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吊销原审判定,改判或许发回重审,保护法令的庄严!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范 x 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