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票期权制实施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23:54

长时间以来,一向限制和困扰着我国国企持续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便是怎么规划一套长时间鼓励的形式。为此,我国施行了承包制、风险抵押制、年薪制等,但效果均不抱负。作为一种世界公认的有用鼓励办法,司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制已在部分我国国有企业中施行,它必将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发挥重要的效果。
方案规划中的问题及处理思路
施行ESO方案所需的股票来历问题。国外的ESO方案所需的股票来历有三个途径:一是公司发行新股;二是经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三是由大股东出让一部分股份用于ESO方案。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收买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削减公司本钱而刊出股份或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时在外。”因而第二种途径无法施行。关于第三种途径,因为现在我国企业中能够出让股票的股东,手中持有的股票均不行流转,如国有股、法人股,因而对ESO方案不起效果。因而比较可行的操作办法是股票定向增量发行,即公司一次性向证监会请求增发额度,经证监会同意后将额度分红若干份,按照公司本身需求,逐次零用。
融资途径问题,即怎么使经营者有满足的资金购买期权。现在企业向职工供给资金的办法各有坏处:由公司给予专用借款,但只要金融组织才干向外借款,一般公司没有向职工借款的权限;公司以薪酬开销办法将金钱划归职工,但会牵涉到税收;大股东奖赏资金,但此举易引起中小股东的对立。笔者以为,以期权对应股份的逐年分红部分冲抵是现在比较可行的办法,其原因是,假如相应的股份分红大,则经营者只需供给少数的资金,或底子不需资金即可行权,经营者抛弃行权后,相应的分红也一起失掉。这样一来,经营者大多会挑选行权,也会尽力争夺盈余,添加每年的股利。
颁发主体。现在颁发股票期权大致有四种状况。第一种状况,由股东大会颁发。因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组织,因而决议颁发和不颁发是股东大会的权力;第二种状况,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这种颁发或许能够承受,但颁发后假如原有的国有独资企业不进行公司化改制,自然会呈现“股票到底是真是假,具有股票期权的高管人员归于不归于股东?”等一系列疑团,这样必须影响ESO方案的推广;第三、四种状况,由董事会或其他组织颁发。在现在试点的一些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董事会颁发的公司却不存在股东会,或许便是由一个和企业联系说不明的其他组织颁发。针对以上状况,为确保ESO方案的顺畅施行,有关部门关于颁发主体要进行标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