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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7:09

发布部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法令(批改)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0月23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1992年1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同意依据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1998年 
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同意的《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法令>的决议》进行批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安排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力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责任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清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令地位和责任,保证其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恪守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依法树立工会安排,展开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安排,是我国工会的底层姐织,是员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的法人条件的,依法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撑企业依法搞好出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撑工会依法展开活动。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安排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建立时,应将员工依法组成工会安排列入本企业规章;企业开业,企业员工即可依法组成工会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未树立工会安排的,上级工会应辅导、帮忙企业员工组成。 
第七条在外商投资企业树立工会安排,须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并报西安市总工会存案。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的中外员工,凡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请求参加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同意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参加工会的外籍员工离开本企业回国时,须交回会员证,如自己需求,由西安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我国工会的证明。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25人以上的,树立工会底层委员会;缺乏25人的,设安排员1人,享用工会底层委员会平等权力。 
女员工25人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员工委员会。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安排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安排同意。企业装备脱产的工会作业人员的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确认。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女员工特别利益保护等法令、法规的恪守和履行。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员工与企业签定集体合同,或帮忙员工与企业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议有关员工奖惩、工资准则、日子福利、安全出产、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能够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定见,获得工会协作。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加企业有关员工利益的准则的拟定和批改。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作业,保护员工在出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加本企业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查询处理。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许出产过程中发现显着严重事故隐患和工作损害,有权提出处理的主张;当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状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主张安排员工撤离风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有必要及时作出处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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