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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能否算做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6:41
本案争议之摩托车,是在当事人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后,举办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的陪嫁品带来的,并且在未购买之前就为两边处理婚前产业公证时,公证证明为原告的婚前产业。此项不合常情发生的产业是夫妻一起产业,仍是原告婚前产业,在确认上需处理以下问题:
一、两边处理成婚挂号后,婚姻关系依法建立。
一般来说,夫妻在尔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则的产业,应归夫妻一起一切。很显然,被告建议摩托车为夫妻一起产业,便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但观该款的规则,只要将摩托车确认为是“赠与所得”或“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才干将其确认为夫妻一起产业。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赠与的产业没有清晰只归一方一切时,应解为赠与给两边。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此陪嫁品是在两边婚姻关系依法建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确认为是“赠与”的或许。可是,按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陪嫁品,应为女方的婚前产业或属归女方一切的个人产业,而不属赠与给成婚的夫妻两边共有的产业。因而,在法令没有明定其性质的情况下,按照民间风俗习惯解说,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则的“一方的婚前产业”,应解说为包含“女方的陪嫁品”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产业。也便是说,法令上尽管以成婚挂号时刻作为区分夫妻一起产业和一方个人产业的一个界限,但它不是专一条件,仅仅开始的必要条件,还应当结合所得产业的来历作本质性的和终究的确认。这儿的本质性问题便是对“一方的婚前产业”的规模怎么解说。这种解说也就约束了其他解说。
二、公证的内容进一步起到了确认争议产业性质的效果。
尽管公证时争议产业还未购买,但两边已对即将购买并供两边组成的家庭运用的产业的法令归属有个清晰的约好,这个约好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公证便是要固定这种约好。所以,就证明约好内容或者说实在意思表明的内容来说,此公证证明并未违反客观实在准则,是应当采信的。这个公证证明实际上是约好产业制在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中的一种详细表现方法。
三、事实上确有不标准的问题,即在成婚挂号后,两边仍把在尔后获得的产业作为是一方的婚前产业,并加以公证。
这儿既有当事人的法令知识短缺的问题,也有风俗习惯的影响的问题。在我国不少地方和不少民众的思想认识中,往往把举办婚礼作为成婚的标志,可以说,本案当事人之间为什么在挂号之后,婚礼之前对所得产业约好并公证为是婚前产业,便是这种影响的产品。其虽不标准,但无论怎么,这种约好意在扫除夫妻一起一切,确认为一方个人一切,是确认的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是契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的内在的。所以,推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对争议的摩托车是属夫妻一起一切,仍是属原告一方个人一切,完全可以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则来处理,不用绕第十七、十八条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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