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承诺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01:46
许诺归于合同的一种方法,一旦许诺达到也就是说合同建立。在生活中,咱们也常常做出一些许诺,在法令上关于许诺的界说是什么,这需求我们做好具体的了解,才干有协助。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合同法上许诺的界说是什么
许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承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
相关常识:许诺收效的条件
(一)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因为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宣布的,因而只要承受要约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许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许诺。一起,许诺有必要向要约人作出,假如向要约人以外的其别人作出许诺,则只能视为对别人宣布要约,不能发生许诺效能。
(二)许诺有必要在规则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许诺只要抵达要约人时才干收效,而抵达也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期限约束。《合同法》第23条规则:“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许诺的期限一般都是在要约人宣布的要约中规则的,假如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则的许诺期限内抵达;在没有规则期限时,假如要约是以对话方法作出的,许诺人应当即时作出许诺,假如要约是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抵达要约人。
(三)许诺的内容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受要约人有必要标明其乐意依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缔结合同。也就是说,许诺是对要约的赞同,其赞同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共同,才构成意思标明的共同即合意,从而使合同建立。许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共同,意味着许诺不得约束、扩张或许改变要约的内容,换言之,许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正。可是,假如许诺并未更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而仅仅对一些细节问题的修正,要约人也未标明对立,则许诺依然有用。
(四)许诺的方法有必要契合要约的要求。《合同法》第22条规则,许诺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这就是说,受要约人有必要将许诺的内容告诉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应采纳何种告诉方法,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认。假如要约规则许诺有必要以必定的方法作出,不然许诺无效,那么许诺人作出许诺时,有必要契合要约人规则的许诺方法,在此情况下,许诺的方法成为许诺收效的特别要件。例如要约要求许诺应以发电报的方法作出,则不该采纳邮递的方法。假如要约没有特别规则许诺的方法,则不能将许诺的方法作为有用许诺的特别要件。
因而,一旦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条件就意味着许诺建立,可是能不能收效就需求满意必定的条件。本文也为我们介绍了许诺有必要具有法令收效条件,从这几个方面就能有清楚的了解。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合同法上许诺的界说是什么
许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承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
相关常识:许诺收效的条件
(一)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因为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宣布的,因而只要承受要约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许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许诺。一起,许诺有必要向要约人作出,假如向要约人以外的其别人作出许诺,则只能视为对别人宣布要约,不能发生许诺效能。
(二)许诺有必要在规则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许诺只要抵达要约人时才干收效,而抵达也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期限约束。《合同法》第23条规则:“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许诺的期限一般都是在要约人宣布的要约中规则的,假如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则的许诺期限内抵达;在没有规则期限时,假如要约是以对话方法作出的,许诺人应当即时作出许诺,假如要约是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抵达要约人。
(三)许诺的内容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受要约人有必要标明其乐意依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缔结合同。也就是说,许诺是对要约的赞同,其赞同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共同,才构成意思标明的共同即合意,从而使合同建立。许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共同,意味着许诺不得约束、扩张或许改变要约的内容,换言之,许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正。可是,假如许诺并未更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而仅仅对一些细节问题的修正,要约人也未标明对立,则许诺依然有用。
(四)许诺的方法有必要契合要约的要求。《合同法》第22条规则,许诺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这就是说,受要约人有必要将许诺的内容告诉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应采纳何种告诉方法,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认。假如要约规则许诺有必要以必定的方法作出,不然许诺无效,那么许诺人作出许诺时,有必要契合要约人规则的许诺方法,在此情况下,许诺的方法成为许诺收效的特别要件。例如要约要求许诺应以发电报的方法作出,则不该采纳邮递的方法。假如要约没有特别规则许诺的方法,则不能将许诺的方法作为有用许诺的特别要件。
因而,一旦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条件就意味着许诺建立,可是能不能收效就需求满意必定的条件。本文也为我们介绍了许诺有必要具有法令收效条件,从这几个方面就能有清楚的了解。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