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与发展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6:23现在,有部分楼盘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内部认购”。买家在交纳诚意金或定金、订金时,会与发展商签定“单位认购书”(即《认购意向书》),此“认购书”有别于正式的,现有买家对此提出疑问,“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定见:
一般来说,“认购书”是买家与发展商之间达到的一种协议,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年6月1日开端施行的《司法解释》里却有这样的规则:商品房的认购、订货、预定等协议具有《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且出卖人现已依照约好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而,“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其具体内容,不能混为一谈。在这里,要特别提示的是,在缔结触及诚意金、订金或定金的条款时,要注明在付出首期购房款时,是否将该金钱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而诚意金、订金或定金这三者也是有差异的,当买家不想购房时,诚意金一般能够交还;而订金与定金的交还则有必定难度,除非特别注明,不然必须在发展商呈现违约的情况下,订金或定金才干交还。
不少置业者在签定“认购书”时,往往会疏忽大意,没有细心研讨相关条款,给某些发展商有隙可乘,到最终才发现自己吃了亏。各位置业者应该引以为戒,细心研读各项条款,有置疑的当地必定要问清楚,最终才决议是否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