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鹏飞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8:56【关键字】过错致人逝世 民事补偿协议 酌情从轻处分 缓刑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鹿鹏飞
2008年10月31日17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威海中心渔港施工现场,被告人鹿鹏飞明知没有驾驭资历,仍驾驭工地上拉混凝土的前翻斗车,向模板上运送混凝土。回来时,因调查不周,将站在周围的被害人郝启宣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11月3日逝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启宣系因生前胸部外伤致胸腔积血、肝脏严重挫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逝世。
在被害人郝启宣住院抢救期间,威海港湾建造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抢救费10 994.96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掌管调停下,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郝启波与被告人鹿鹏飞亲属、顺便民事诉讼被告人威海港湾建造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到民事补偿协议,一致同意除已付出的抢救费外,被告人鹿鹏飞的亲属和威海港湾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别离再补偿被害人亲属郝启波2.5万元(已付出)和8.5万元(已付出1.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鹿鹏飞予以体谅,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鹿鹏飞从轻处分。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定如下:
被告人鹿鹏飞犯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法理剖析】
本案被告人鹿鹏飞在驾车运送混凝土的过程中由于调查不周导致将郝启宣轧伤,后经抢救无效逝世的严重结果,案情明晰,在剖析时需求环绕以下几个方面来整理头绪:
质的确定:即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意义及构成要件的确定。
所谓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许现已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防止形成的别人逝世。本罪由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组成:首要,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体现为行为人具有致人逝世的行为,客观上发作了致人逝世的成果,且这二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络;再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亦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终,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过错,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两种类型。
详细到本案来说,被告人鹿鹏飞在往模板上运送混凝土倒车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仔细调查,没有发现在车旁的被害人郝启宣,将其轧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逝世。尽管鹿鹏飞关于驾驭前翻斗车的行为具有片面上的成心,可是关于轧伤被害人致逝世的成果其并无片面上的成心,而是由于自己在倒车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样的损害结果。而该疏忽大意导致了被害人被轧伤并经抢救逝世的严重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络,因而被告人鹿鹏飞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民事确定:即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对顺便民事诉讼的处理。
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法令规则由刑事庭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起审理,在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起顺便处理因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所形成的物质丢失的补偿问题。审理顺便民事诉讼案子,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停。经调停达到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造调停书。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作法令效力。经调停无法达到协议或许调停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顺便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起开庭审理,作出判定。
在本案中,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与民事诉讼被告人就民事补偿事宜自愿达到补偿协议,在法院的掌管下达到调停是合法的。
量的确定:即在量刑过程中予以酌情从轻处分和缓刑的确定。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最终可以自愿认罪,具有法令意义上的悔罪情节,而且其亲属及所在单位活跃与被害人亲属达到宽和协议,补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丢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体谅,契合法令规则的酌情从轻处分的相关规则,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分是恰当的。而缓刑是针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人,依据其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假如暂缓履行刑法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就规则必定的检测期,暂缓惩罚的履行;在检测期内,假如恪守必定的条件,原判惩罚就不再履行的一项准则。其实际上是酌情从轻处分的详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