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反悔离婚可否要求确认与妻子 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6:30

反悔离婚可否要求承认与妻子 到达的股权转让协议
关键词: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好心,歹意勾结
问题提出:老公反悔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赞同妻子转让股权的条款,要求法院 承认妻子转让股权行为无效,法院将怎么确定?
案子称号:范某与胡某股权转让胶葛上诉案①
法院观念:男方曾有抛弃一切产业的意思表明,故女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既不 构成与儿子歹意勾结也并没有危害男方的利益,更不为我国法令 和行政法规所制止,因而该股权转让行为有用。
案情简介
上诉人:范某 被上诉人:胡某 被上诉人:范小某
范某与胡某原为夫妻关系,范小某为其子。
上海人交易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2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建立, 法定代表人为胡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股东为胡某和范小某,胡
某股份占6070,范小某股份占409^。
2007年2月24日,范某拟定《离婚协议书》,其间,有“经两边赞同离 婚,范某赞同将上海人交易有限公司和上海青浦8机械厂的财物悉数给胡某 及儿子范小某”等内容。胡某未在该《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2007年3月30日,胡某与范小某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好胡某将其一切 的上海人交易有限公司609^的股权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范小某,并据此 处理了工商改变挂号手续,别的,胡某将其所持上海青浦8机械厂的股权亦 转让给了范小某,相同处理了工商改变挂号手续。
尔后,范某因与胡某洽谈离婚不成,于2007年6月4日向上海市青浦区 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范某坚持胡某原所持上海人交易有限公司60^的股权为夫妻一起产业,但被要求另案处理。两边经法院调停到达离婚 协议。
后,范某以胡某歹意勾结、于离婚期间搬运一起产业为由提起胡某与范 小某股权转让无效诉讼。
各方观念
上诉人范某观念:人交易公司607。股权尽管在胡某名下,但仍归于夫妻 一起产业。在离婚期间,胡某将股权私行转让给范小某,属歹意勾结,因而,恳求法院承认股权转让无效。
被上诉人胡某和范小某观念:两名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未违背国家法 律规则,应为有用。
法院观念
一审法院:尽管胡某与范小某签定转让协议转让其股权,是在范某与胡 某洽谈离婚期间,可是,范某在此前曾向胡某出具了离婚协议书,清晰表明,胡某赞同离婚,则该企业的悉数产业归胡某和儿子范小某一切。胡某在承受 范某的离婚条件后,有理由信任其所持涉案公司的股权已归其个人一切,自 然能够自行处理该股权。在此情况下,胡某与范小某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既 不构成歹意勾结,也不会危害范某的利益,更不为我国法令和行政法规所禁 止。范某尔后反悔,不能因而影响胡某和范小某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 故范某要求承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恢复原状的恳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
支撑。
二审法院:上海人交易有限公司注册股东为胡某和范小某,依据相关 法令,股东间能够相互转让股权,故胡某和范小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符合法 律规则,应为有用。范某如以为公司股权应为其与胡某夫妻一起产业,在 离婚时遗失切割,其可另行申述对胡某因股权转让所得的金钱进行切割,但其在本案中要求承认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恳求无法令依据,法院不能支 持。
律师点评
在前述的事例中,笔者巳经详细剖析了夫妻一方单独面处置夫妻一起财 产的效能,在本事例中,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剖析法院在判别夫妻单独 面处置行为效能上的一些考量。笔者以为,本案的判定有待商讨。
首要,关于范某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中,许诺将公司财物悉数给胡某 及儿子范小某,可是胡某未在该《离婚协议书》上签名,该离婚协议书的法 律效能问题。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说规则,离婚协议书是 指行将免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边所签署的、关于产业切割、子女监护与探视、 爱人生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有必要为书面形式,由 夫妻两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挂号管理部门认可,才对男女两边具 有法令约束力。可是在本案中,胡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书中签字,因而,该离 婚协议书关于产业分配的条款实践并未收效,胡某以该协议作为股权转让的 依据是没有法令依据的。
别的,笔者以为,夫妻一方为到达协议离婚的意图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另一方在过后反悔,未能协议离婚的,另一方恳求法院依照离婚协议书中关 于产业分配的条款来恳求分配的,法院应不予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也相同支撑上述观念, “当事人到达的以挂号离婚或许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产业切割协议, 假如两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财 产切割协议没有收效,并依据实践情况依法对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
由此,咱们能够看出,在本案中,范某为到达协议离婚的意图,而许诺 将公司产业给予胡某和儿子,在协议离婚未果后,该抛弃产业的许诺不能作 为范某实在的意思表明,并且在胡某并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的情况下,胡某 应明知,公司的股权依然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应当夫妻一起处理。而法院在 审理过程中以为,范某有清晰的抛弃产业的意思表明,因而胡某有理由信任 其有权处理产业,以证明其片面上不存在歹意的观念是有待商讨的。
其次,关于胡某和儿子在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歹意的问题。怎么判别二 被告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歹意呢?能够从几个方面来着手,包含被告胡某是 否有成心隐秘原告转让股杈的意思表明,范小某是否明知胡某在范某不知情 的情况下受让股权,范小某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范小某与胡某是否处理 结束了工商挂号手续等。
而本案中,胡某与范小某之间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或许原告的确不知情。 而范小某作为原告之子,不或许不知道其爸爸妈妈正在离婚的现实。因而,因范 小某身份的特殊性,笔者以为,范小某受让股权的片面好心应值得商讨。并 且在许多审判实践中,关于和夫妻一方有亲属关系并交游亲近的受让人一般 以为不宜确定其片面上“好心”。
当然,诚如法院所以为,范某的杈益也能够经过其他途径进行救助,比方,另案建议切割股杈转让款。关于社会本钱来说,这种救助途径,在本案中的股 权转让巳经完结工商改变挂号的情况下,要比确定股权转让无效小的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