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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5:21

在本合同稳妥职责有效期间内,稳妥人承当下列稳妥职责:
一、意外身故稳妥金
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端,并自事端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稳妥人按稳妥单中列明的稳妥金额给付身故稳妥金,对该被稳妥人的稳妥职责终止。
二、意外伤残稳妥金
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端,并自事端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形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份额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稳妥人按表中所列给付份额乘以稳妥单中列明的稳妥金额给付伤残稳妥金。如医治仍未完毕的,按自事端发作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判定,并据此给付伤残稳妥金。
被稳妥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端形成“残疾程度与给付份额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稳妥人给付各该项伤残稳妥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归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稳妥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一起,给付较严峻项目的伤残稳妥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端导致的残疾兼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峻项目伤残稳妥金者,按较严峻项目规范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稳妥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职责革除事项所造成的“残疾程度与给付份额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稳妥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稳妥人的身故及伤残稳妥金累计给付以该被稳妥人在该项稳妥下的稳妥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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