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析产后的债务返偿不能适用侵权作为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1:02

    案由:
    2002年5月,原告李某诉被告其夫金某离婚一案,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准予离婚,其产业用于归还一起债款后,将该债款进行了切割,由原告李某承当17384.70元,被告金某承当1688.65元。判定后,两边均未上诉,判定收效。尔后,李某通过多方尽力,还清了自己承当的悉数债款,而金某则因无法还账逃避异乡。2004年末,该法院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在确定现实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保持了准予离婚等原一审判定的一切五项内容,添加一项判定为“原审原、被告在婚续期间一起所欠债款,除原审判定各自归还的外,两边应承当所欠债款的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对李某正在运营的物资进行了查封和拍卖,以归还原审已切割给被告金某承当的所欠债款。李某不服,提起申述。
    分析:
    该再审判定是彻底差错的。原因是适用法律差错。再审判定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以一起产业清偿。如该项产业缺乏清偿时,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则人民法院判定……”原一审判定契合本条规则精力,契合公正担负精力,无疑是正确的。故此案不该提起再审。再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则“二人以上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看来,再审判定关于“连带责任”上说源自这儿,再审判定确定原审原、被告一起“侵权”了。那么,什么是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则“公民、法人违背合同或许不实行其他责任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此条第二款规则得非常清楚,所谓侵权便是指由于差错损害人他的产业或许人身并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原审原、被告的欠款问题属合同未实行问题,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则,并恰恰将此案问题跟侵权行为严厉区别开了。原审原、被告的合同实行问题是债款联系,债款是一种相对权,而侵权行为侵略的是债款之外的其他权力,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肯定权。因而,再审判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将原审原、被告所负债款视为不法侵权行为便是彻底差错的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