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100)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9:00
乡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作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议,确认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恳求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归于农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议为由,吊销乡政府的决议。甲不服向法院申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吊销乡政府决议的一起应当确认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事项和详细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行政复议决议、行政诉讼参与人。
选项A过错。《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法》第五十一条规则,因土地承揽经营发作胶葛的,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乡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农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据此可知,农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应经过农村土地承揽裁定或民事诉讼处理,县政府无权“确认系争土地权属”。
选项B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履行解说》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当事人托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事项和详细权限。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说》第六条第二款规则,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吊销乡政府的决议,构成“复议决议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因而甲不服向法院申述的,复议机关县政府为被告。
选项D过错。《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申述讼,或许同案子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能够作为第三人恳求参与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参与诉讼。乙是本案的第三人,可是乡政府不是本案的第三人。
A.县政府吊销乡政府决议的一起应当确认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事项和详细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行政复议决议、行政诉讼参与人。
选项A过错。《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法》第五十一条规则,因土地承揽经营发作胶葛的,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乡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农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据此可知,农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应经过农村土地承揽裁定或民事诉讼处理,县政府无权“确认系争土地权属”。
选项B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履行解说》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当事人托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事项和详细权限。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说》第六条第二款规则,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吊销乡政府的决议,构成“复议决议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因而甲不服向法院申述的,复议机关县政府为被告。
选项D过错。《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申述讼,或许同案子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能够作为第三人恳求参与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参与诉讼。乙是本案的第三人,可是乡政府不是本案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