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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疗广告审批有关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20:02

一、医疗广告制止宣扬的内容
(一)《湖北省医疗广告办理规则》第四条规则的内容:
1、淫秽、迷信、荒谬言语、画面;
2、宣扬自己“技能高明”,降低别人“经他方医院久治不愈”;
3、“效果显著”、“不治好不收钱”、“一针治好”等触及治疗作用、疗功率,确保治好或隐含效果的言语文字;
4、运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师的名义、形象或许运用引荐语进行宣扬的:运用少量几个病例来证明效果的;
5、随意冠以“闻名专家”、“名老中医”、“宫庭秘方”以及“祖传秘方”、“名医教授”等文字;
6、人工授精、变性手术、法医判定、精神病判定、胎儿性别判定以及其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则不宜进行广告宣扬的治疗办法;
7、违背国家其它法令、法规的。
(二)人工(药物)流产、性病治疗(包含泌尿疾病、泌尿传达疾病);
(三)各种义诊、坐诊、会诊、咨询等,或广告中宣扬药品、医疗器械效果;
(四)制止以新闻报道方式发布医疗服务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文章中不得呈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具体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在宣布有关文章时,不得在同一媒体或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二、不予受理的景象
(一)机关、部队、集体、校园、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员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科、室)、医务所(室)以及村卫生室申办医疗广告证明的;
(二)有违背《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则,正在查询处理中的;
(三)因医疗事情向(被)人民法院申述,并判定为败诉不满二年的;
(四)卫生技能人员年度查核不合格或专业技能职称不符;以及受行政、党纪处分不满二年者;
(五)申办有按卫生部有关规则需报经同意的新疗法、新技能、新项目等内容而未经报批的,以及带有实验性技能或有关技能内容尚无法审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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