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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能否约定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5:53
对法令了解较深的人都知道有的案子只能某某法院进行统辖。那么专属统辖能否约好裁定?对裁定有没有约束?哪些案子需求专属统辖?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专属统辖能否约好裁定
专属统辖是法院统辖独有的准则,裁定没有专属统辖。
专属统辖扫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统辖权,而不扫除裁定统辖权。
我国现行法令中,有关专属统辖的规则有二:
其一,《民事诉讼法》33条规则:下列案子,由本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专属统辖:(一)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三)因承继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承继人逝世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条规则直接冠以[专属统辖]称号。该条虽然是在有关国内诉讼统辖权章节中做出的,但一般也以为其相同适用于涉外案子,亦即此三类案子属我国法院专属统辖的规模之内,别国法院无权受理。
其二,《民事诉讼法》266条规则: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统辖。
一般来说,裁定是专指民商事胶葛的裁定,不包括劳作裁定,本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谈裁定的统辖。裁定案子统辖不受等级、地域的约束,没有专属统辖的问题,也不受法令规则的法院专属统辖的约束,即法令规则的专属统辖只对法院受理的案子具有约束力,关于裁定案子是没有约束力的,因而,关于专属统辖的案子,如不动产胶葛、承继胶葛、与港口作业有关的胶葛、与破产债务人相关的案子等,都可以约好裁定统辖,不受统辖地和案子的专业性质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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