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困境产生有哪些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0:01依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证的功用,其流通是被严厉制止的。但是,依据《承继法》,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乡村房子是能够由承继人依法承继的。对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承继,立法没有清晰规则,学术界也缺少一致结论。本文从乡村宅基地使用权承继的理论不合发掘下手,继而在窘境原因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现实性的处理途径。下面咱们就说说宅基地使用权承继窘境发作的原因。
(一)立法原因
首要,法令规则存在缺失。《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章规则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我国独立的准则组织,凸显了该权力的重要性,但详细标准却极为粗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仅仅做了法令适用的联接性规则,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因为年代的距离,《土地管理法》等法令中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子一同承继获得,是否有主体资格的约束等问题并未清晰。《承继法》第3条所规则的遗产规模中也没有罗列宅基地使用权。其次,法令之间存在对立。如前所述,《承继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对立在于在承继发作时房子所有权的答应承继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通之间的对立。
(二)准则原因
我国现在实施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准则,在城乡居民各自的权力内容方面,采用了区别对待的办法。二元化的政治准则导致形成了二元化的经济结构,长期以来,为了国家的工业化建造,在资源配置方面,采用了献身农人利益而优先发展工业建造的形式。城市商场敞开程度较高,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比乡村占有优势。国家为了保证乡村资源的安稳和农人利益,约束乡村的资源流进城市,因此规则农人因团体成员身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就成为一项明显的带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证性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