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库有保管合同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20:37【事例】
员工上班存放在单位车库内的电动车被偷。9月12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资产危害补偿案。一审判定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判定收效后5日内补偿原告吴某人民币2000元。
原告吴某诉称,2007年7月13日,其在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上夜班,12点下班时发现存放在公司车库内新的尼科尼亚电动车被偷了,价值2400元。原告屡次找被告索赔,但被告回绝补偿。无法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我电动车2400元 。
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除劳作联系以外,不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消费合同、车库租借合同,对原告的电动车没有安全保证职责。即便与原告存在保管合同的联系,但由于是无偿保管,被告也无职责补偿。
庭审中,原、被告对失窃电动车价值2000元无异议。
【判定】
法院以为,原告吴某与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作合同联系,被告应担任维护员工在上班期间的人身、产业安全。原告吴某的车辆存放在被告供给的车库内,两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联系,被告在公司内虽设立了专门值班室且车库离值班室只要5、6米远,但其仍未尽安全留意职责导致原告车辆丢掉。被告对原告车辆丢掉应负补偿职责。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电动车的诉讼恳求契合法律规定,有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