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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认定方法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3:04
合同诈骗罪侵略的客体是什么,理论界对此各说纷纭,观念难以一致。归纳起来首要有以下几种观念: 
( 一 ) 以为本罪的客体是商场经济次序和公私产业所有权
( 二 )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办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一起也侵略了对方当事人的公私产业所有权。
( 三 ) 本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场办理次序和国家、团体、个人的合法产业权益。
( 四 ) 本罪既侵略了对方当事人的产业权,又侵略了合同的办理次序。
合同诈骗罪是打乱商场次序罪这一节罪中的详细罪名,它归属于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罪一章。很显然,本罪必定打乱了商场次序,而打乱商场次序是损坏社会主义经济次序的办法之一。所以,第一种观念将同类客体商场经济次序作为本罪的客体不当。第二种观念亦犯了这种过错,一起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办理制度视为客体,笔者以为值得研讨,莫非本罪没有侵略国家对非经济合同的办理制度吗 ?
 本文将在后文详细论说。第三种观念以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场办理次序作为本罪客体之一,比前两种观念要科学,可是商场办理次序的涉及面较广,尚不能准确提醒本罪的特征,仍需求进一步清晰。笔者较附和第四种观念,可是建议要进行批改。现行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剥离出来,其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买卖安全,维护正常的商场次序,公私产业权仅仅本罪顺便予以维护的。所以,将国家对合同的办理制度作为本罪的首要客体,国家、团体、个人的合法产业权益作为本罪的非必须客休,表现了立法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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