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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5:56
行政法令行为的分类
行政法令行为内容冗杂、形式多样,咱们能够按照不同的规范进行各种分类:
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法令与自在裁量的行政法令
这是依行政法令遭到法令规范拘谨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法令行为进行的分类。
严厉按照法令、法规清晰而详细的规则实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法令行为;法令、法规虽有规则,但在其规模、方法、品种、数量等方面又答应有必定的挑选地步或必定的挑选起伏的,称为自在裁量的行政法令行为。
区别羁束裁量和自在裁量的含义,在于区别行政法令行为的违法与不妥。便是说,当事人对归于羁束裁量的行为不服属行政法令是否违法的问题,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自在裁量的行为不服,则归于行政法令是否“恰当”(或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归于行政诉讼处理的问题。
二、依职权和依请求的行政法令行为
这是依行政机关是否能够自动采纳法令行为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的行政法令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不依相对一方请求,按照法定职权自动进行的行政法令行为。如税务机关收税的行为;依请求的行政法令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需在相对一方提出请求之后才干施行的行政法令行为。如颁布驾驶执照、进行结婚登记等行为。
区别依职权和依请求行为的含义则在于,不依法定职权自动法令将构成行政渎职;而对依请求的法令行为,只需当事人不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并无职责,只需在当事人提出请求,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才构成不实行或延迟实行法定职责的职责。
三、需受领与不需受领的行政法令行为
这是以行政法令行为是否需相对方受领为规范所作的分类。
需受领的行政法令行为,是指有必要经相对一方受领方能收效。受领是指相对一方的确得知行政机关采纳某一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法令行为。受领不等于告诉,也不等于获得相对一方的赞同。不需受领的行政法令行为,是指无须相对一方受领,只需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布告就能收效的行政法令行为。
对需受领的行政法令行为,行政机关假如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对一方受领,将是无效的行为。
四、单独性的与两边性的行政法令行为
这是以行政法令行为是行政机关单独意思表明或行政机关需征得相对一方赞同的两边意思表明为规范所作的分类。
行政法令一般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单独意思表明即可建立。但在某些特别情况下,有些有必要获得相对一方的赞同,即构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两边之间的“合意”,这便是行政合同,或称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法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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