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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包括了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8:07
行政补偿职责是一种国家职责,国家有必要经过其间的各个详细安排来承当这种职责。行政补偿义务机关,是指详细承当补偿职责的机关,即依法承受行政补偿恳求,对行政补偿恳求人直接负补偿义务的机关。按照国家补偿法第7条、第8条规则,行政补偿义务机关的规模包含: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该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一起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一起补偿义务机关。
(3)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在行使颁发的行政权力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被授权的安排为补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或许个人,在行使受托付的行政权力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托付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5)补偿义务机关被吊销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没有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吊销该补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开始形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议加剧危害的,复议机关对加剧的部分实行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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