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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能否上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4:07
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在受理案子的时分可能会呈现无统辖权的状况,当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统辖权的时分,法院能够依职权移交统辖,那么法院依职权移交统辖能否上诉?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法院依职权移交统辖能否上诉
法院依职权自动作出的移交统辖裁决,因法院所作裁决并无当事人关于统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刻应赋予当事人救助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交法院而非移交法院提出统辖权贰言,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决提起上诉。
移交统辖适用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法院统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该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据此规则,移交统辖的适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现已受理案子。若没有受理的案子,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统辖的,不存在移交统辖问题,应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二)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统辖权。依法享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而无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子。
(三)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统辖权。这是对移交案子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交,只能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
在具有上述三个条件的一起,还有必要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则的“不得再自行移交”的意义,才干正确认识和适用移交统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交,是指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交案子裁决,对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交案子的法院有必要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交。如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以为该院依法确无统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这样规则,既能够避免法院之间彼此推诿或许抢夺统辖权,又能够避免延迟诉讼,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定见》的规则,案子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统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改变的影响。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不得以行政区域改变为由,将案子移交给改变后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定后的上诉案子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子,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许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子,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许再审。实践中,无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现已对案子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可视为当事人抛弃了贰言权,也可不用移交统辖,由受理案子的法院持续审理。
法院依职权移交统辖后当事人不能上诉,可是能够提起统辖权贰言,由于法院所作裁决并无当事人关于统辖权之意思介入,所以不能上诉,关于移交统辖,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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