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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不应受继承时效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8:21
事例:
一九六八年王某父亲死时留下六间房子,王某与兄妹共三人。因为其时工作需要,王某和姐姐到外地去,就对哥哥说,房子留到今后再分。所以这六间房由王某哥哥一人寓居。一九八九年王某哥哥逝世,由王某的两个侄子住这六间房。现在王某已离休,想荣归故里,回故土寓居,向侄儿要两间房,谁知侄儿说:祖父已死二十余年,这房子一向由我父亲寓居,早为我父亲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已明确规则,从承继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余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你现在已无权再要房了。
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八条的规则:“承继权胶葛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承继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核算。可是,自承继开端之日起超越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就承继联系来说,王某父亲已故20余年,即从承继之日起算已超越了20年的诉讼时效。可是,《承继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承继人没有表明,视为承受承继。”该胶葛中,王某父亲身后,兄妹三人已批注父亲留下的六间房子今后再分,由其哥哥暂住。这说明王某父亲的遗产未作处理,且王某和其姐姐并未抛弃承继,应视为他们是承受承继。所以这六间房在未切割前,应属王某兄妹三人共有,该胶葛实际上是对共有房子进行切割,属共有产业的析产胶葛,而不是承继胶葛,故不受承继时效的约束。
因而,王某彻底有权分得这六间房子中归于自己的比例。王某可据此与其侄儿洽谈处理,如洽谈不成,可与姐姐一同向房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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