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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4:34
   [案情]2007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出租车公司签定《出租车承揽运营合同》,合同约好承揽期为8年,在合同签定时由原告张某向被告某出租车公司一次性交纳首期部分承揽运营费用63000元。从该合同和被告供给的根据获悉被告获得的出租车运营权期限也为8年。张某在承揽出租车一年多后,于2008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承认原被告签定的《出租车承揽运营合同》无效并退回首期部分承揽运营费用63000元。 
    [争议焦点]从案情上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出租车公司签定的《出租车承揽运营合同》是否无效。 
    [分析]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此合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其理由是首期部分承揽运营费用63000元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出租轿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告诉》的规则“……要坚决阻止企业使用出租轿车运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危险抵押金、产业押金、运营收入确保金和高额承揽等方法向司机转嫁出资和运营危险牟取暴利。”一起,8年的承揽期与出租车公司获得的运营权期限相同,本质便是出租车公司将其8年的运营权转让给了张某,出租车公司的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出租车运营权不得转让的规则。另一种观念以为此合同应为合法有用的合同,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和第五十四条关于可变更可吊销的景象存在。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出租车承揽运营合同》系原、被告两边自愿缔结。合同约好的原告张某的8年承揽期限与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获得的运营权期限尽管共同,但两边约好的期限并没有超越被告获得的运营期限,故该约好合法有用,因而原被告的约好不能视为是出租车运营权的转让。 
    二、《城市出租车轿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则“城市的出租车运营权能够施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可见政府并没有阻止出租车运营权转让的规则。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出租轿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告诉》的规则“……要坚决阻止企业使用出租轿车运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危险抵押金、产业押金、运营收入确保金和高额承揽等方法向司机转嫁出资和运营危险牟取暴利。”笔者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令,拟定行政法规”和第六十一条规则“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出租轿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告诉》不属于行政法规的领域。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合同法施行今后,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因而建议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出租轿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告诉》为根据承认合同无效是不成立的。 
作者:石城法院 蒙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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