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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22:40
保管人应怎么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393条规则:“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能够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能够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是指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回绝承受实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款建议权力,债款人一时无法确认,致使债款人难于实行债款,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判决,债款人可将实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称号、品种、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名字、居处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款债款联系;
3、保管人还应当供给依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品无法交给其所有人。
一般来说,一经提存即以为债款人现已实行了其责任,债款债款联系即行停止。债款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危险并付出因提存所需求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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