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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若干要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9:03
地域统辖:1.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经复议改动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 2.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
诉讼时效:经复议的15天,直接申述的3个月.请求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机关在接到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实行的,能够向法院申述,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令、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实行责任的期限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机关未奉告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不知道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述期限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提申述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统辖异议:接到应诉告诉10日内。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申述书副本的期间:收到申述状之日起7日内决议立案,立案后5日内发送应诉告诉书与诉状;7日内不能决议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守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述或申述,契合条件的应受理。
提交答辩状:10日,一起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原告。
一审审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伸的,由高院同意(高院要延伸的,由最高院同意)。底层请求延伸的,报请高院,一起报中院存案。
作出判定的期限: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特殊情况需延伸,须经高院或最高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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