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直接解除与司法解除的关系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5:28
【合同免除】直接免除与司法免除的联系问题
合同的免除,是合同有用建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
我国稳妥法并未对稳妥人合同免除权的行使方法作出任何规则。笔者以为稳妥人能够参阅合同法的上述规则,行使合同免除权。由于稳妥法归于民事特别法,从法理上看,特别法应当优先于一般法,特别法有规则的,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则的,则应适用一般法。稳妥法没有明确规则的,能够适用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则。
因而,稳妥人能够经过两种方法行使合同免除权,一是稳妥人直接行使合同免除权,二是经过法院或裁定组织判决免除。稳妥人直接行使合同免除权,自免除合同的意思告诉对方当事人时,合同免除即告建立,自此之后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不该承当补偿职责。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或裁定机关时,合同免除则由稳妥人直接免除转化为法院或裁定机关判决免除。法院或裁定组织如确定免除无效,则合同免除的效能溯及地发作消除,稳妥人仍应承当补偿职责。
还有一个问题须引起注重,即直接免除与司法免除的联系问题。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则,直接免除是司法免除的先行程序,司法免除是直接免除的弥补。假如未经直接程序,当事人的司法免除恳求不会取得法院的支撑。在稳妥实践中,常常发作这样的景象,投保人的索赔恳求被稳妥人拒绝后,诉诸法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