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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律师可以收集证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2:09
在行政诉讼依据的采会集,其中会涉及到依据调取与搜集规矩。假如当事人在不方便的状况下,行政诉讼律师能够搜集依据吗?针对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代理律师没有搜集依据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有必要依据现实和法令来作出决定.假如行政机关是在缺少依据或依据不足的状况下作出的,进人行政诉讼阶段后,也不能再行搜集依据,尤其是向原告搜集依据。
行政诉讼中的依据调取与搜集规矩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安排、公民调取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则法院享有此项权利。
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供给或许弥补依据不同,这是法院本身的调取依据功能。在庭审形式变革的今日,法院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沉的位置,依据供给多由当事人自己完结,所以,法院的调取依据功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司法解释第29条规则法院有权调取依据的景象包含:
①原告或许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供给了依据头绪,但无法自行搜集而请求法院调取的;
②当事人应当供给而无法供给原件或许原物的。根据以上所说之理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则应该理解为是一种限制性规则,即除此两种景象之外,法院不能自动调取依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依据。
这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则,意图很明显,在于避免被告行政机关“先判决、后取证”。假如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能够随意地去弥补搜集依据,岂不等于认可被告能够在没有充沛依据的状况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过,行政诉讼法规则“不得自行”搜集,意味着通过法院赞同,被告依然有权去搜集依据。所以,问题就出在法院终究什么时候赞同、什么时候不赞同。
假如法院的自在裁量权过大,在现有的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就有或许构成法院对被告的怂恿。司法解释第28条规则,被告经法院答应能够弥补相关依据的景象有两种:
①被告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现已搜集依据,但因不可抗力等合理事由不能供给的;
②原告或许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施行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许依据的。从另一视点观之,这也是对法院答应被告再行搜集依据的限制。
由此能够看出,搜集依据不能够搜集依据,律师也不得供给虚伪依据或许诱使别人供给虚伪依据。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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