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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2:22

韩律师:
我于2007年4月向张某告贷9万元,借期一年。本年 4月21日,李某持我写给张某的借单来我家,称张某在2007年3月向其告贷11万元,为了还款,张某已将我欠他的5万元债款转让,要求我向他清偿。我说张某并末告诉我,我只向张某还款。李某说他已是我的债款人,要求我在一个月内向他清偿,不然向法院申述。请问,我能否回绝李某的还款要求?
提问人:于波
于波同志: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1款规则:“债款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对你享有债款,他彻底有权将到期债款转让给李某。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则:“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作效能。”因而,债款转让要对债款人发作效能,应当由作为债款人的让与人及时告诉债款人。只要这样,受让人才取得恳求债款人向自己实行债款的权力,债款人承当向受让人实行债款的责任。张某在转让债款给李某时未告诉你,因而,该转让行为对你不发作效能,你能够回绝李某要求向他偿还告贷的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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