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定的共同规则主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0:54
依据案子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程序能够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特别程序主要是指那些催促程序,宣告失踪程序,司法承认调停协议程序。那么,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矩的一起规矩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矩的一起规矩主要有哪些
⑴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矩;
⑵实施一审终审;请求人对判定书不得提起上诉,判定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令效力;
⑶审判安排有特别要求;选民资历案子或严重、疑问的非讼案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子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⑷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完结特别程序;
⑸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许布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而选民资历案子须在推举日前审结。
特别程序的特色: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矩,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榜首、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子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历案子和非讼案子。在这两类案子中,不存在民事权力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抵触的两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矩,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详细包含:选民资历案子、宣告公民失踪案子、宣告公民逝世案子、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子、确定公民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案子和确定产业无主案子。此外,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矩,指定或吊销监护案子,从性质上讲也对错讼案子,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子应当对比特别程序的有关规矩进行。
二、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比较,具有下列特色: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令现实进行承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不是处理民事权力义务争议,而是承认某种法令现实是否存在,承认某种权力的实践情况。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则是要依法处理民事权益抵触,承认民事权力义务联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端,是因请求人的请求或申述人的申述而开端。请求人或申述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联系,并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则有必要是由与案子有利害联系的原告提起,有清晰的原告和被告两边当事人。
(三)实施一审终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实施一审终审,判定书一经送达,当即发作法令效力,请求人或申述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榜首审民事案子实施一审终审外,都实施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榜首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审判安排特别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审判安排原则上选用独任制,只要选民资历案子和严重疑问的非讼案子,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依照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应由审判员、陪审员一起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略的民事案子,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在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今后,假如发现判定在确定现实或适用法令方面有过错,或许是呈现了新情况、新现实,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人员的请求,查验事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矩吊销原判定,作出新判定。而依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判定收效后,发现确有过错,有必要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吊销收效判定。
(六)案子审结期限较短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审理期限较短。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矩,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历案子,有必要在推举日前审结;非讼案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许布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6个月,还需求延伸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按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一概免交诉讼费用。而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不论是产业案子,还对错产业案子,都有必要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矩的一起规矩主要有哪些
⑴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矩;
⑵实施一审终审;请求人对判定书不得提起上诉,判定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令效力;
⑶审判安排有特别要求;选民资历案子或严重、疑问的非讼案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子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⑷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完结特别程序;
⑸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许布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而选民资历案子须在推举日前审结。
特别程序的特色: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矩,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榜首、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子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历案子和非讼案子。在这两类案子中,不存在民事权力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抵触的两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矩,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详细包含:选民资历案子、宣告公民失踪案子、宣告公民逝世案子、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子、确定公民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案子和确定产业无主案子。此外,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矩,指定或吊销监护案子,从性质上讲也对错讼案子,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子应当对比特别程序的有关规矩进行。
二、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比较,具有下列特色: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令现实进行承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不是处理民事权力义务争议,而是承认某种法令现实是否存在,承认某种权力的实践情况。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则是要依法处理民事权益抵触,承认民事权力义务联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端,是因请求人的请求或申述人的申述而开端。请求人或申述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联系,并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则有必要是由与案子有利害联系的原告提起,有清晰的原告和被告两边当事人。
(三)实施一审终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实施一审终审,判定书一经送达,当即发作法令效力,请求人或申述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榜首审民事案子实施一审终审外,都实施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榜首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审判安排特别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审判安排原则上选用独任制,只要选民资历案子和严重疑问的非讼案子,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依照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应由审判员、陪审员一起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略的民事案子,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在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今后,假如发现判定在确定现实或适用法令方面有过错,或许是呈现了新情况、新现实,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人员的请求,查验事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矩吊销原判定,作出新判定。而依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判定收效后,发现确有过错,有必要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吊销收效判定。
(六)案子审结期限较短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子,审理期限较短。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矩,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历案子,有必要在推举日前审结;非讼案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许布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6个月,还需求延伸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按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一概免交诉讼费用。而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不论是产业案子,还对错产业案子,都有必要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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