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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21:10
企业改变劳作合同是否有用
裁定成果
本案经裁定庭调停,公司在对丁某进行补偿后革除了与丁某的劳作合同。
本案焦点有两处:一、用人单位能否单独面用其拟定的规章制度改变已签定的劳作合同条款;二、用人单位违背法定程序(契合法定条件)革除劳作合同是否有用。
首要,一般以为用人单位拟定的厂规厂纪或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作合同的附件,劳作者经过与用人单位依法缔结劳作合同,建立两边劳作联系后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遵守用人单位指挥、办理与监督,劳作者不只负有劳作职责,并且还应承当法定职责(遵守职责,隐秘职责等)和附随职责。所以,用人单位拟定的规章制度只需不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标准,劳作者应予遵从,这也是我国《劳作法》第八十九条的立法要求。可是,用人单位拟定的规章制度不能改变劳作合同的内容,仅能够弥补劳作合同没有规则或规则不详细的条款,以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为限。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峻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时,该劳作合同的革除须严厉实行相应的程序。
本案中,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对这些程序有革除规则,只需违背相应限制性规则,就因程序不合法、不正当而影响其实体革除劳作合同的合法性,本案中公司以单独拟定的规章制度改变其与丁某缔结的劳作合同,违背劳作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应当确定无效;一起,尽管用人单位拟定的规章制度已有革除性规则,但因这些规则自身就不合法,致使其革除劳作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公司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职责。
详细事例
2011年5月,丁某入职某公司,两边订有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合同规则:没有法定或合同约好条件呈现,两边均不得革除合同;用人单位因运营亏本而不能持续运营时,本合同主动革除。2013年2月,公司运营不妥亏本严峻,于3月份清退公司部分职工,以《公司聘任人员办理办法》(公司规章制度)规则为由,要求当即停止劳作合同并不予付出经济补偿金。丁某不服,诉至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承认革除劳作合同行为无效,重新安排作业并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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