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8:20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安排,它和自然人相同,同归于民事主体的规模,并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安排。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安排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树立的社会安排。依法树立,是必定的社会安排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安排。法令对法人的供认,其意图在于使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令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社会安排。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令有不同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则法人应当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法人的独立职责是指法人在违背职责而对外承当职责时,其职责规模应当以其所具有或经营办理的产业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当职责。
二、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这是以区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论作为依据而对法人所作的分类。一般以为,应当以法人树立的法令依据为规范进行分类,即但凡公法树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办理机关,但凡依私法树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依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一般以为,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树立根底,并以规章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产业为树立的根底,并以捐助的意图和树立的规章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3.公益法人和盈利法人。依据法人的树立意图的不同,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盈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意图的社团法人,如校园;盈利法人是以盈利为意图的社团法人,如公司。当然,公益法人在广义上还包含财团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他们一般是依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仍是担任某一职务的特定人,而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这种法人也称为合体法人。独体法人是指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英国的牧师、主教、英国国王等,这种法人也称为独任法人或独自法人。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类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这是依据法人树立的主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意图、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安排,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型中的盈利法人。
按照民法通则第41条和其他法令的规则,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这首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跟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渐树立,企业法人又首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法人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心和当地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求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1)首要从事国家行政办理活动。(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有独立的经费。(4)按照法令或行政命令树立,不需求进行核准挂号程序,即可获得机关法人资格。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明、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书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社会集体法人。社会集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集体包含的规模非常广泛。如公民群众集体、社会公益集体、学术研究集体、文学艺术集体、宗教集体等。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安排,它和自然人相同,同归于民事主体的规模,并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安排。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安排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树立的社会安排。依法树立,是必定的社会安排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安排。法令对法人的供认,其意图在于使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令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社会安排。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令有不同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则法人应当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法人的独立职责是指法人在违背职责而对外承当职责时,其职责规模应当以其所具有或经营办理的产业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当职责。
二、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这是以区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论作为依据而对法人所作的分类。一般以为,应当以法人树立的法令依据为规范进行分类,即但凡公法树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办理机关,但凡依私法树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依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一般以为,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树立根底,并以规章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产业为树立的根底,并以捐助的意图和树立的规章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3.公益法人和盈利法人。依据法人的树立意图的不同,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盈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意图的社团法人,如校园;盈利法人是以盈利为意图的社团法人,如公司。当然,公益法人在广义上还包含财团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他们一般是依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仍是担任某一职务的特定人,而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这种法人也称为合体法人。独体法人是指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英国的牧师、主教、英国国王等,这种法人也称为独任法人或独自法人。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类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这是依据法人树立的主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意图、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安排,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型中的盈利法人。
按照民法通则第41条和其他法令的规则,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这首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跟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渐树立,企业法人又首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法人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心和当地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求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1)首要从事国家行政办理活动。(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有独立的经费。(4)按照法令或行政命令树立,不需求进行核准挂号程序,即可获得机关法人资格。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明、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书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社会集体法人。社会集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集体包含的规模非常广泛。如公民群众集体、社会公益集体、学术研究集体、文学艺术集体、宗教集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