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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4:59
怎么界定政府收购合同的违约职责
政府收购合同的违约职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背有用政府收购合同的职责所应承当的晦气成果。这种晦气成果指的是民事职责而非行政职责,其发作的条件是存在着有用的政府收购合同。自收购人或其托付的收购署理组织与中标或成交供货商签定书面的政府收购合同即发作法令效力,并将在当事人之间发作法令拘束力,两边当事人均应该依照合同约好全面地、严格地实行各自的合同职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背有用合同所规则的职责均应该承当违约职责。政府收购合同的当事人天然也不能破例。但我国政府收购法没有违约职责的法定条款,投标投标法仅仅规则了供货商的违约职责,但没有规则收购人或收购署理组织的违约职责。实践中,关于收购人或收购署理组织的违约行为简直都不需求承当任何晦气的法令成果,而关于供货商的违约行为有承当民事职责的,有承当行政职责的,也有不只需承当民事职责还需求承当行政职责的等等。下面,咱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合同违约职责在适用法令时的不一致
我国《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则,政府收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中的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职责。可见,不论是收购人仍是供货商,只需存在违背有用合同的约好职责,都应该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明显,这儿的违约职责仅仅民事职责。合同法违约职责章节里没有规则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应该承当行政职责。可是,依照我国《投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则,中标人不实行与投标人缔结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交还,给投标人形成的丢失超越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越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投标人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中标人不依照与投标人缔结的合同实行职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二年至五年内参与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投标资历并予以布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从投标投标法的规则来看,供货商假如存在着违约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不只应该承当民事职责,还需求承当行政职责。咱们知道,我国政府收购法中没有公开投标程序,而首要的政府收购合同都有必要经过投标投标程序完结缔约进程,当事人在实行进程中假如发作违约行为别离适用不同的法令会得出不同的成果,假如一起适用《政府收购法》、《合同法》、《投标投标法》的规则,都将使人们走进莫衷一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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