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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履行义务需承担违约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8:37
权力与职责是对立统一体,想要享用权力就得实行职责。但仍是总有人想只享用权力,不实行职责。那么假如不及时实行职责需承当违约结果吗?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
【相关事例】
2006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定砼泵租借合同(hetong),约好:乙方因工程需求租借甲方的砼泵,施工地址为京良环岛南侧;租借方法及价格为方租,每立方米10元;结算方法为月结,按小票方量核算,每两个月结算70%,结构封顶后,剩下未付款一个月内悉数结清;两边一起还约好了其他权力职责。合同(hetong)签定后开端实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给了租借物。被告先后向原告付出了部分租借费。2007年7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定一份还款协议书,内容为:被告欠原告地泵租借费74225元,被告确保在2007年7月25日悉数结清,如不按日期还款,按每天3‰的规范付出违约金。一起刘吉安为该笔债款进行了担保。该协议签定后,被告并未依约及时实行付款职责。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借费74225元。
【裁判关键】
本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租借合同及还款协议均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标明,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则,应为合法有用,两边均应依约实行各自职责。被告在承受原告供给的租借物后,未能依约及时实行给付租借费的职责,违背了合同约好,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借费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合理,根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抛弃民事诉讼权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九条、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xx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租借费七万四千二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湖南省xx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十四万二千五百一十二元。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六元,由被告湖南省xx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担负(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
【争议焦点】
租借合同签定后,当事人不及时实行给付租借费的职责是否应承当违约职责?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租借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出租金的合同。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在签定租借合同了后又签定了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也是当事人两边的合法意思体现,所以也是合法有用,仅仅这两个合同之间是有着内在联系的特别合同,还款协议是原租借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是主从关系。
可是,不管是主合同仍是从合同只要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标明,合同的内容不违法就都是合法有用的,当事人有必要恪守,根据两边的约好以及合同的规则实行自己的权力职责,特别有必要及时实行各自的职责,否则就构成违约,有必要承当违约的处分结果。
我国合同法规则,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期限付出租金。本案的被告作为该租借合同的承租人有必要依照两边的约好交给租金。承租人无合理理由未付出或许拖延付出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所以,这以后,本案的被告没有在约好日期交给租金,现已违约。然后,本案的原告再次和被告达到约好达到还款协议,归于权力建议时期的从头核算,而这次被告在此没有实行交给租金的职责,从对主合同的违约到从合同的违约,所以出租人(即本案的原告)有权力要求被告承当违约职责。
从另一个层面讲,原被告之间签定时合法有用的合同,合同的性质为租借合同,那么多出租人来说交给租借物是主合同职责,而对承租人被告来说,交给租金是主合同职责,那么现在在原告现已实行了交给主合同租借物的职责后,被告就有必要按合同约好实行交给租金的职责,现在被告违背约好,不交给租金或许说不及时实行交给租金的职责,就有必要承当从合同规则的处分职责,按每天3‰的规范付出违约金和租金。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所以被盖有必要实行自己交给租金的职责。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则: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职责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本案的被告不只没有如期交给租金,且在该案的审理也没有出庭应诉辩称,所以承当违约职责是必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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