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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后还可以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4:46
离婚夫妻后还能够洽谈改变孩子的抚育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则,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支撑:
1、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抚育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不尽抚育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抚育才能的;
4、有其他理由需求改变的。
依据以上规则,只需具有上述恣意一种景象,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恳求改变抚育权。法院在判定离婚子女抚育权的去向时考虑的是最有利于孩子生长准则!当然,在法院判定恳求改变抚育权前,两边当事人能够洽谈改变抚育权,签定改变抚育权协议!
咨询:
王某与老公张某离婚,儿子三岁,因为儿子一向由奶奶带大,在就儿子抚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情况下,法院判定儿子由张某抚育。后来奶奶逝世,张某再婚,王某提出由其抚育儿子经洽谈张某赞同,两边就抚育权和抚育费改变等事项达成了协议。当事人咨询:法院关于抚育权和抚育费的判定,能经过协议改变吗,两边签定的协议是否要提交法院判定确定。
回答:
其时奶奶健在,孩子一向与奶奶共同日子,法院依据其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生长的视点动身做出由张某抚育孩子的判定,现在奶奶病逝, 判定时的景象发生了改变,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爸爸妈妈两边的抚育才能和抚育条件等具体情况,你们洽谈改变抚育联系是正确的。你们洽谈或恳求法院改变抚育权、抚育费都不触及原离婚案子,不是对原离婚案子子女抚育问题的判定纠正,而是依据新情况作出的新处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则“爸爸妈妈两边协议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应予允许。”经过以上法律规则能够看出,爸爸妈妈两边是能够洽谈改变抚育权和抚育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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