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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且过户的合同不能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20:07

【案情】
吴雄根本年63岁,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2012年4月前妻逝世,白叟通过公证把房产赠与大女儿,并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但白叟一向寓居在里面。为照料白叟起居,大女儿又请来了一个保姆。但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月,保姆与吴雄根成婚了,并想要回房产转赠给保姆。女儿不赞同,白叟诉诸法院。
【不合】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吊销?
第一种观念以为白叟还寓居在房产内,虽其赠与合同通过公证,但白叟仍可要回房产。
第二种观念以为白叟的赠与合同现已公证,且过户。因而赠与合同不能吊销。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则。该法第187条规则“赠与的产业依法需求处理挂号等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父女之间所签定的赠与合同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亦不违法,并且还通过了公证,并处理好了产权挂号手续,依法应当认定为有用。因而吴雄根要求吊销赠与合同要回房产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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