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3:26
约束出境是指约束当事人离婚我国境内的一种强制办法,约束出境的景象有许多,如有负有司法案子未处理的、或许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等。约束出境要根据法令的规则实行,那么约束出境的法令规则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读者进行回答。
一、约束出境的法令规则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处理法》
第十二条 我国公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禁绝出境:
(一)未持有用出境入境证件或许回绝、躲避承受边防查看的;
(二)被判处刑罚没有实行结束或许归于刑事案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断的民事案子,人民法院决议禁绝出境的;
(四)因波折国(边)境处理遭到刑事处分或许因不合法出境、不合法居留、不合法作业被其他国家或许区域遣送,未满禁绝出境规则年限的;
(五)或许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议禁绝出境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禁绝出境的其他景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实行人不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纳或许告诉有关单位帮忙采纳约束出境,在征信体系记载、经过媒体发布不实行责任信息以及法令规则的其他办法。
根据《关于依法约束外国人和我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则》
(二)约束外国人或我国公民出境的批阅权限: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背法令的行为没有处理并需求追查法令责任的,其约束出境的决议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同意。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背法令的行为没有处理并需求追查法令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议约束出境并按有关规则实行,一起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我国公民采纳约束出境办法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4.有未了断民事案子(包含经济纠纷案子)的,由人民法院决议约束出境并实行,一起通报公安机关。
5.对其他需求在边防口岸约束出境的人员,可按1985年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做好入出境查控作业的告诉》(〔85〕公发24号文件)精力处理。
二、约束出境办法的法令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关于产业保全的被请求人没有进行国籍差异,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则并不能作为约束出境的根据,约束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构成明文标准,笔者以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准则加以规则。考虑到约束出境的特别法令性质,有必要对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和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进行差异。
1、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则了产业保全,望文生义,产业保全办法是针对被请求人的产业做出的,而约束出境办法是针对被请求人做出的,所指向的目标不一样,清楚明了,约束出境不属产业保全办法领域。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产业保全的规则做出约束出境的裁定是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办法”中对约束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则,从该规则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约束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办法,与诉讼保全有所差异。
2、约束出境与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实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施行波折民事诉讼行为人采纳的强制手段。从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实行活动顺利进行的意图剖析,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与约束出境的意图相同,但二者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采纳强制办法,而约束出境办法的采纳一般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根据;强制办法的采纳可针对任何波折民事诉讼的人,包含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而约束出境办法一般只能针对案子当事人或好坏关系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纳的强制办法并不包含约束出境。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约束出境的法令规则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处理法》
第十二条 我国公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禁绝出境:
(一)未持有用出境入境证件或许回绝、躲避承受边防查看的;
(二)被判处刑罚没有实行结束或许归于刑事案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断的民事案子,人民法院决议禁绝出境的;
(四)因波折国(边)境处理遭到刑事处分或许因不合法出境、不合法居留、不合法作业被其他国家或许区域遣送,未满禁绝出境规则年限的;
(五)或许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议禁绝出境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禁绝出境的其他景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实行人不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纳或许告诉有关单位帮忙采纳约束出境,在征信体系记载、经过媒体发布不实行责任信息以及法令规则的其他办法。
根据《关于依法约束外国人和我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则》
(二)约束外国人或我国公民出境的批阅权限: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背法令的行为没有处理并需求追查法令责任的,其约束出境的决议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同意。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背法令的行为没有处理并需求追查法令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议约束出境并按有关规则实行,一起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我国公民采纳约束出境办法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4.有未了断民事案子(包含经济纠纷案子)的,由人民法院决议约束出境并实行,一起通报公安机关。
5.对其他需求在边防口岸约束出境的人员,可按1985年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做好入出境查控作业的告诉》(〔85〕公发24号文件)精力处理。
二、约束出境办法的法令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关于产业保全的被请求人没有进行国籍差异,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则并不能作为约束出境的根据,约束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构成明文标准,笔者以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准则加以规则。考虑到约束出境的特别法令性质,有必要对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和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进行差异。
1、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则了产业保全,望文生义,产业保全办法是针对被请求人的产业做出的,而约束出境办法是针对被请求人做出的,所指向的目标不一样,清楚明了,约束出境不属产业保全办法领域。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产业保全的规则做出约束出境的裁定是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办法”中对约束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则,从该规则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约束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办法,与诉讼保全有所差异。
2、约束出境与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实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施行波折民事诉讼行为人采纳的强制手段。从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实行活动顺利进行的意图剖析,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与约束出境的意图相同,但二者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采纳强制办法,而约束出境办法的采纳一般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根据;强制办法的采纳可针对任何波折民事诉讼的人,包含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而约束出境办法一般只能针对案子当事人或好坏关系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纳的强制办法并不包含约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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