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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8:46
一起实行抗辩权是买卖合同里一个常见的名词。简略来说,一起实行抗辩权便是一方没有实行责任,那么另一方是能够回绝实行此责任。那么是一起实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起实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款
一起实行抗辩权的依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实的双务合同。可建议一起实行抗辩的,系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假如两边当事人的债款不是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发作,即便在现实上有密切联系,也不得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因而,建立一起实行抗辩权,必须有两边当事人根据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款这一要件。
这儿的债款,首先应为主给付责任。在从给付责任的实行与合同意图的完成具有密切联系时,也应以为它与主给付责任之间有牵连联系,发作一起实行抗辩权。两边互负的债款应具有对价联系。该对价联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需两边当事人片面上以为等值即可。
2、须两边互负的债款均已届清偿期
一起实行抗辩权准则,旨在使两边当事人所负的债款一起实行,所以,只要两边的债款一起届期时,才干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假如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实行的责任,就不由一起实行抗辩权准则统辖,而让坐落不安抗辩权或先实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实行债款或未提出实行债款
原告向被告恳求实行债款时,须自己已为实行或提出实行,不然,被告可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回绝实行自己的债款。不过,原告未实行的债款或未提出实行的债款,与被告所负的债款无对价联系时,被告仍不得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原告的实行不适其时,被告可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实行,依其景象,被告回绝实行自己的债款违反诚笃信用原则时,不得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或许实行的
一起实行抗辩权准则旨在促进两边当事人一起实行其债款。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或许时,则一起实行的意图已不或许到达,不发作一起实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革除准则处理。一起实行抗辩权存在的根底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1)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授予对待给付具有不行别离的联系。可分为发作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2)发作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授予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作上相互牵连.即一方的给付责任不发作时,对方的对待给付责任也不发作。
(3)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款因不行归责于两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实行时,债款人革除给付责任,债权人亦革除对待给付责任。
(4)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实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授予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条件,一方不实行其责任,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实行,只要如此,才干保持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起实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
以上便是一起实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总结来说,适用条件便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或许两边债款已清,又或对方未实行债款、对方或许实行债款这几种状况。假如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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