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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15:17
发布部分: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十号《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批阅和企业挂号处理办法》现已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实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5月27日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令》,结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出资兴办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在开发区出资兴办企业,凡契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芜湖市批阅权限范围内的,由开发区处理委员会担任项目批阅和企业挂号。 开发区经济贸易处理部分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别离担任项目批阅和企业挂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兴办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中方主办单位将进区项目请求报告和协议书提交开发区经济贸易处理部分。除申办项目触及配额、许可证或动力原材料需国家平衡者应按规则赶快处理外,开发区经济贸易处理部分在五日内赞同进区项目请求报告。     第五条   经赞同赞同进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出资者应持合同、规章、资信证明、董事会成员派遣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资历证明(个人出资者持身份证明),到开发区经济贸易处理部分办领“企业赞同证书”。开发区经济贸易处理部分在收到悉数合格文件后五日内颁布“企业赞同证书”。     第六条   经赞同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出资者,须持本办法第 五条所规则的有关文件和企业赞同证书,到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企业挂号和注册手续。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在收到悉数合格文件后七日内颁布营业执照。     第七条   兴办外商独资企业的,由外商向开发区经济贸易处理部分提交出资请求的书面报告、企业规章、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资历证明(个人出资者持身份证明),经开发区经济贸易处理部分批阅、颁布企业赞同证书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企业挂号注册手续、收取营业执照。外商独资企业的批阅、挂号手续在十日内处理结束。     第八条   在开发区兴办国内出资企业的,出资者持请求报告、企业规章、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资历证明(个人出资者持身份证明)直接到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注册手续;需求批阅的,经开发区经济贸易处理部分在规则权限范围内一次性批阅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注册手续。     第九条   迁入开发区的企业,向开发区经济贸易处理部分提交请求报告和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经批阅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有关改动手续。     第十条   开发区内各类企业挂号注册后,需求到银行、外汇处理、海关、公安部分处理的手续,由开发区处理委员会指定有关办事机构协助企业在十日内处理结束。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法人改动称号、居处、运营场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运营期限,以及增设或吊销分支机构应当到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改动挂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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