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澜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佛氏深蓝世纪软件有限公司侵犯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3:42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3)高民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澜拓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中路19号916室。法定代表人侯树明,董事长。托付代理人黄薇,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佛氏深蓝世纪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业大厦406室。法定代表人黄振昌,董事长。托付代理人贾奎芝,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星澜拓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星澜拓宽公司)因侵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4242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31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星澜拓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树明及其托付代理人黄薇、被上诉人北京佛氏深蓝世纪软件有限公司(简称佛氏深蓝公司)的托付代理人贾奎芝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确定:《深蓝易思多媒体网络教室软件V3.0》的原始著作权人为北京深蓝世纪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深蓝世纪公司)。佛氏深蓝公司经过《财物转让协议》和《软件与商标答应合同》取得该软件著作权,并对该软件进行了著作权挂号。深蓝世纪公司的股东侯树明称其对《财物转让协议》存有贰言,但未按《财物转让协议》约好的程序提起裁定,该贰言是否建立不是本案审理的规模。别的,星澜拓宽公司无权对本案触及的《财物转让协议》提出贰言,在本案诉讼中,也无别人对争诉软件权属提出贰言。星澜拓宽公司所述的其他案外要素,不属本案审理的规模。因而,星澜拓宽公司提出佛氏深蓝公司不享有争诉软件著作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建议,缺少现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撑。星澜拓宽公司的软件与佛氏深蓝公司的中心软件,在教师机目录中有47个文件相同,在学活力目录中有36个文件相同。中心代码程序相同部分占80%以上,其它部分的相同代码占总代码行数的65%以上,星澜拓宽公司所出售的产品由其源程序编译而成。对此勘验成果,星澜拓宽公司以佛氏深蓝公司不是争诉软件的著作权人为由,没有宣布质证定见。鉴于星澜拓宽公司对勘验成果未能给出合理的解说和供给有用的根据予以辩驳,故承认,星澜拓宽公司未经佛氏深蓝公司答应,仿制、修正、出售《深蓝易思多媒体网络教室软件V3.0》软件,侵略了佛氏深蓝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在公证购买的产品中不带有使用手册,佛氏深蓝公司指控星澜拓宽公司侵略其文档的著作权,缺少现实根据,对佛氏深蓝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撑。佛氏深蓝公司未提交其实践丢失的根据,依审计成果也难以确定星澜拓宽公司获利状况,故根据软件开发的一般状况,考虑软件开发人力、财力的投入、软件的使用规模、同类软件的商场状况、软件生命周期、星澜拓宽公司侵权情节及本案实践状况等要素,对补偿数额予以裁夺。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第十七条榜首款、第三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定:一、星澜拓宽公司当即中止对《深蓝易思多媒体网络教室软件V3.0》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二、星澜拓宽公司补偿佛氏深蓝公司经济丢失十六万元;三、星澜拓宽公司在《计算机国际》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佛氏深蓝公司揭露赔礼道歉。案子受理费15010元,审计费2万元,由星澜拓宽公司担负。星澜拓宽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吊销一审判定,依法改判。其上诉的首要理由是:1、佛氏深蓝公司不是《深蓝易思多媒体网络教室软件V3.0》软件的原创著作权人,也没有根据证明佛氏深蓝公司继受取得了该软件的著作权;2、深蓝公司股东侯树明及别人已对该软件的权属提出贰言,而根据《财物转让协议》和《软件与商标答应合同》,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统辖;3、佛氏深蓝公司的源程序不具客观真实性,一审法院的勘验程序违法,勘验成果不具客观合法性、且是彻底过错的,从勘验成果不能得出星澜拓宽公司与佛氏深蓝公司的源程序共同的定论;4、在佛氏深蓝公司没有提交任何丢失及软件开发人力、财力投入、软件的使用规模等方面的证明资料、且一审法院已承认审计报告效能的状况下,一审法院判定其补偿16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佛氏深蓝公司遵守一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