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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原告的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7:26
怎样维护原告的权益?
依据改革开放的要求,邳州市白埠乡某乡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决议兴办企业。1995年10月,村干部戴举明引进王玉先、王清华到村开办某塑料厂。出产过程中,因用电量过大,影响乡民日子用电,需求购买变电器增容。
1996年2月5日,时任该村支部书记的戴新明以个人名义借戴绍猛人民币2万元。同日,某村管帐戴玉栋给戴绍猛出具借单:“今借到戴绍猛人民币20000元,购变压器用,月息2%,期限暂定一年,经手人戴玉栋”。欠据上加盖村财政和行政两枚印章,且有戴玉栋的两次核算利息状况。
2001年城镇村调整,某村委被兼并,建立邳州市官湖镇某戴场乡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戴场村委会)。因迟迟未按约好还款,戴绍猛向某戴场村委会索要告贷。某戴场村委会通知戴绍猛,村财政未挂帐,属合伙人告贷,应由合伙人偿还,戴绍猛于2003年7月25日将某戴场村委会、原某村委会干部戴新明、绍启、绍信、玉栋、玉月、举明和塑料厂的开办人王玉先、王清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告贷本息60055元。
审理中,本案的还款职责究竟由哪方承当,存在几种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欠据上由某村财政和行政盖章,应视为某村委会告贷,村兼并后,应由兼并后的某戴场村委会担任还款,某戴场村委会以告贷未在村财政挂帐回绝还款的抗辩理由不建立。
第二种定见以为,开办塑料厂的是王玉先和王清华,为了给塑料厂添加用电容器而告贷,告贷应由王玉先和王清华偿还。
第三种定见以为,欠据上虽盖有某村财政和行政印章,但没有在村财政上记帐,应视为戴新明个人告贷,告贷转交戴玉栋,戴玉栋无法说明告贷用处,应由戴新明、玉栋一起承当还款职责。
第四种定见以为,开办某塑料厂,是由某村干部明新和王玉先、王清华一起开办的,合伙人一起承当还款职责,某戴场村委会不承当还款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四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某塑料厂是于1995年10月一起出资一起运营建立的。
二、1996年2月5日告贷20000元,为某塑料厂购买变压器,是合伙运营期间的出资行为。
三、某村委会在某塑料厂的开办退伙、财政处理及盈利分配等问题上,均未参加。
四、村财政上未有村办厂告贷20000元记载。
五、戴玉栋使用当村管帐服务站长的管章职务之便,未经过村领导赞同,擅安闲欠据上加盖村行政、财政印章,将合伙人办厂的债款搬运给某村委会,是不合法的。
六、某村委会已然未参加办厂,也未参加盈亏分配,兼并后的某戴场村委会就不应承当还款职责。
庭审中,戴绍猛抛弃要求合伙人偿还告贷的恳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允许,但由于其坚持要求某戴场村委会偿还告贷,其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定驳回戴绍猛的诉讼恳求。判定后,戴绍猛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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