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机关受案范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23:22
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行为,也是一种维护公民正当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更好地法令的一种法令监督方法。本文就行政诉讼的相关受案规模作一一列举,期望对您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常识有所协助。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布或许不予答复的;
(五)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实行义务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的。
除前款规则外,人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
(四)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解说》
一、受案规模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安排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则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
(三)调停行为以及法令规则的裁定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辅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权利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布或许不予答复的;
(五)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实行义务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的。
除前款规则外,人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
(四)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解说》
一、受案规模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安排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则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
(三)调停行为以及法令规则的裁定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辅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权利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