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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影响债务 判决给付拖欠工资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0:19

原告张某等三人的薪酬被拖欠了一年半,遂将所在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推上法庭。近来,昌平法院支撑了三原告的诉讼恳求,判定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原告张某等三人薪酬款人民币15.1万余元。2005年4月20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薪酬阐明:公司共欠张某等三人的薪酬总额为15.1万余元,在阐明中加盖了公章,并由其时的法定代表人边某签名。11月9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股东将其股份别离转让给了丰某及王某,并约好改变前的债权债款由原股东担任。由于此薪酬款未付,2007年1月31日,原告向昌平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投诉。3月7日,昌平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奉告书,以为关于原告投诉的问题应当按照劳作争议诉讼程序处理,故原告于2007年4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以为,债款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薪酬款的恳求,理由合理,依据充沛,予以支撑。尽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转让前的债权债款进行了约好,但并不影响原告向被告建议权力。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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