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死亡后 保证合同效力终止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8:54事例:
2003年11月刘备向孙权告贷100万元,期限一年,关羽在“确保人”一栏签名。2004年10月关羽意外逝世。告贷到期后,刘备无力归还外出逃债,孙权遂要关羽遗产的仅有承继人关兴代父亲承当确保职责。关兴需求承当该担保职责吗?
个人观念:
确保人逝世后,确保合同效能就天然停止吗?我试着这样提个问题:在告贷合同中,债款人逝世后,告贷合同效能就天然停止吗?很明显,不是这样的。同告贷合同相同,确保合同也具有很强的人身性,确保人逝世后,合同效能应该不停止。
确保本质上是人保,即以确保人诺言作担保。诺言又是由什么组成的呢?它应该包含产业、社会关系、社会布景等等,而首战之地的应该仍是产业。实践中,确保合同确保主合同意图的顺利完成首要也是依托确保人的产业。也就是说,假如确保人无产业作根底,一旦主合同债款人无法履行合同职责,主合同债款人将面对债款完成的困难,所以,我认为:确保人逝世后,其诺言仍在,应该以其诺言对主合同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已然诺言还在,那确保合同的效能就应该不受影响。
在考虑此问题的过程中,我查阅了很多法令、法规和事例,也包含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都未曾对此作出规则。很走运,在《法国民法典》中,我发现第2017条这样规则:“确保人的职责得移转于其承继人,但确保人如负民事拘留的职责时,不在此限。”依据此规则,也正印证了上面我的观念。
结合《法国民法典》的规则,我认为:承继人能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规则挑选承继。结合本案,关兴能够依据关羽的产业情况挑选承继,或者说在产业承继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