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2:29发布部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大国税发[2002]20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税(2002)128号为支撑和活跃培养组织出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法,进一步拓展社会出资途径,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同意建立的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告诉如下:一、关于营业税问题1、以发行基金方法征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交税规模,不征2、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末前暂免征收营业税。3、金融组织(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组织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二、关于所得税问题1、对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末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出资者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生意股票的差价收入未康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曾经,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出资者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基金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盈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付出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出资者(包含个人和组织出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关于印花税问题1、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2、对出资者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四、对基金办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组织从事基金办理活动获得的收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