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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4:33

婚姻自在,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包含成婚自在和离婚自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则,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权按照法令和自己的志愿决议成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与和强制。
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是指以暴力手法干与别人行使婚姻自在权力的行为。“暴力”,主要是指运用绑缚、吊打、禁锢、强抢等手法,使被干与者不能行使婚姻自在的权力。“暴力干与”是构本钱罪的主要特征,没有运用暴力的,不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采纳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与被害人行使婚姻自在权力的,不构本钱罪。
需求指出的是,暴力干与婚姻自在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逝世的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的才处理,关于被害人不指控的,司法机关不能自动受理,也不能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假如被害人受强制或许威吓而无法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能够通知。而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致使被害人逝世的,归于公诉案子,不用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司法机关可按照自己的权限提起诉讼。
依据刑法的规则,以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未形成被害人逝世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以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致使被害人逝世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逝世”,主要是指因为行为人运用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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