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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5:18
托付合同一般是由托付人与受托人两者所签定的合同,托付人将所要托付的事项在合同中规则出来,受托人能够决议是否需求进行托付或许不承受托付的景象。托付合同能够托付处理各类事项。接下来,就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托付合同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业务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托付合同概念的规则。
托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两边约好一方托付别人处理业务,别人同意为其处理业务的协议。在托付合同联系中,托付别人为自己处理业务的人称托付人,承受托付的人称受托人。
1.托付合同的特征
(1)托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托付人和受托人缔结托付合同的意图,在于经过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来完成托付人寻求的成果,因而,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的行为。
(2)托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托付人与受托人在缔结托付合同时不只要有托付人的托付意思表明,并且还要有受托人承受托付的许诺,即许诺与否决议着托付合同是否建立。托付合同自许诺之时起收效,无须以实行合同的行为或许物的交给作为托付合同建立的条件。
托付合同建立不须实行必定的方法,口头、书面等方法都能够。
(3)托付合同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托付合同是建立在两边当事人互相信赖的基础上。托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两边依据托付业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洽谈决议,法令不作强制规则。
第三百九十七条 托付人能够特别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许数项业务,也能够归纳托付受托人处理全部业务。
【释义】本条是对托付权限的规则。
受托人在处理托付业务时,应以托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以受托人权限规模为规范把托付区分为两大类,即特别托付和归纳托付。
区分特别托付与归纳托付的含义在于,使受托人能够清晰自己能够从事哪些署理活动,也使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身份和权限,使之有意图、有挑选地缔结民事合同,以避免因署理权限不清晰而引起不必要的胶葛,假如发生了胶葛,也便于依据署理权限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彼此职责。
第三百九十八条 托付人应当预付处理托付业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托付业务垫支的必要费用,托付人应当归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托付合同司法解释有关的材料。综上所述,已然受托人承受了托付人的托付,那么就应该对所托付的事项进行保密,假如没有得到托付人的答应,一般是不得奉告托付相关事项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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