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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相关规定概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1:08

摘要:
划拨土地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土地运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运用权。依据《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则:划拨土地运用权,是指土地运用者经过除出让土地运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法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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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运用证
划拨土地意义
依据以上规则,我国划拨土地运用权有以下意义:
1.划拨土地运用权包含土地运用者交纳拆迁安顿、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团体土地)和无偿获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方法。不论是何种方法,土地运用者均无需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还有规则外,划拨土地没有运用期限的约束,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租借、典当等经营活动。
3.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有必要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作业程序处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则之前,在城市规模内的土地和城市规模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处理。
划拨土地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运用制度改革,加强对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国务院第55号令)、《云南省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施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践,特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规模内,凡依法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划拨土地运用权是指土地运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纳过征地拆迁补偿、安顿等费用后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或是经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以无偿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
第三条 依法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应当依照同意的用处和面积运用土地。土地运用者如需改动划拨土地的用处前,或将划拨土地运用权进入二级商场进行转让、租借、典当前,应向市、县(含安宁市,下同)区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提出请求,处理报批手续。改动划拨土地用处的,应先到规划处理部门处理有关手续,进行房子转让的,须先经其主管部门或房地产处理部门同意。
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土地处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土地用处或将划拨土地运用权进入二级商场进行转让、租借、典当等活动。
第四条 土地运用者需将划拨土地运用权进入二级商场用于以下行为的,有必要处理出让手续:
一、将空位整幅地块的划拨运用权转让或部份切割转让;
二、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全体转让或部份切割转让;
三、典当划拨土地运用权后,因不能实行典当合同而导致土地运用权搬运;
四、以划拨土地运用权为条件与别人合资协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
五、以其他方法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的。
第五条 土地运用者进入二级商场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之前,须持土地运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向有批阅权的市、县区土地处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签定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换发土地运用证后,方可进入二级商场进行转让。
第六条 处理划拨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的批阅权限为:城市规划区内由市土地处理部门担任受理,报市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阅;城市规划区以外,由县区土地处理部门担任受理,一幅地块或一个宗地的面积在10亩及其以下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批阅;超越10亩的,由土地所在地县区土地处理部门受理后,按规则的批阅权限上报批阅。
第七条 土地运用者需将划拨土地运用权进入二级商场租借呈现下列行为的,有必要处理土地批租手续:
一、将空位整幅地块的划拨土地运用权租借或其间部份租借;
二、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运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全体租借或部份租借;
三、以划拨土地运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为条件,与别人联办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而未引起划拨土地运用权搬运的;
四、以其他方法租借划拨土地运用权的。
第八条 土位置用者进入二级商场租借划拨土地运用权之前,须持土地运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向有批阅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与土地处理部门签定合同,付出土地收益金,收取《土地运用权租借证书》后,方可进入二级商场租借。
第九条 处理划拨土地运用权租借的批阅权限为: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规模内整幅地块的划拨土地运用权租借,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运用权全体或部份租借,或是改动土地用处的,由市土地处理部门受理和批阅;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规模以外的划拨土地运用权租借,或是改动土地用处的,由县区土地处理部门受理和批阅,报市土地处理部门存案。
第十条 划拨土地运用权批租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越20年,批租期限应在合同中载明。土地运用者进入二级商场租借划拨土地运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越土地处理部门同意的租借期限。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运用权收益金,由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向与之签定土地批租合同的市、县区土地处理部门付出,由土地处理部门按规则上缴财务。划拨土地运用权收益金的取费规范,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土地运用者将划拨土地运用权进入二级商场设定典当前,有必要持土地运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按本规则第六条规则的批阅权限,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处理划拨土地运用权出让预批手续,进行典当挂号,收取《土地运用权典当证书》后方可进入二级商场进行典当。
第十三条 经同意暂时运用公共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由土地运用者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则,向有批阅权的市、县区土地处理部门提出请求,处理批租手续,付出土地收益金后,方可用地。
第十四条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以依法获得的非农业建造用地联办企业或租借的,参照本规则第八、九、十条规则处理批阅手续,并按附表的规范付出土地收益金。不同区域土地收益金的详细规范,由县区土地处理部门会同县区物价部门拟定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履行。非农业建造用地的土地收益金由有批阅权的市、县区土地局担任收取后上缴财务。
第十五条 划拨土地运用权进入二级商场,假如拟受让方或承租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运用者补办出让或批租手续的程序、批阅权限以及收费规范,按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处理办法》的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 特因企业、非经营性的科研、教育、文明及社会公益工作位等,付出土地收益金确有困难的,由土地运用权者向有批阅权的市、县区土地处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一起附上主管部门的书面定见。经市、县区土地处理部门审阅,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酌情减收。
第十七条 解放军驻昆部队因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包含以划拨土地运用权为条件,与当地协作建房、合资协作办企业等),引起军用划拨土地运用权搬运的,用地单位须依照财综字第159号文件《关于戎行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告诉》规则,持解放军土地处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国家有关税费后,处理划拨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
第十八条 驻昆部队进行房地产租借或改动原土地用处时,须依照财综字第159号文件《关于戎行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告诉》规则,持解放军土地处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补处理批租手续。
第十九条 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不补交出让金,土地转让收益由部队用于戎行房地产工作和干部住宅建造。当地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可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挂号费。
第二十条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施行前,已将划拨土地运用权进入二级商场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依法补办划拨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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