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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8:46
案情: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运营租借合同,约好乙公司将一场所租给甲,租借期限为三年,假如单独提出停止合同就要担任相应的补偿:乙公司提出停止时要返还悉数租金,甲提出停止时无权要求返还已交纳的租金。第一年年末,甲暂停营业。后来发现乙公司将该场所运营权转让给了王先生,而且开端装饰。因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约好返还租金。
律师说法:
任何一方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因违背合同约好,形成违约都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乙公司违背合同约好,将运营权转让给了王先生,归于对两边合同约好的违背。依照合同约好,乙公司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
相关法令知识:
合同违约是指违背合同债款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款不实行。这儿的合同债款,既包含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职责,又包含法令直接规则的职责,还包含依据法令准则和精力的要求,当事人所有必要恪守的职责。仅指违背合同债款这一客观事实,不包含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片面差错。
合同违约免责条件
法令规则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许悉数革除职责,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当事人拖延实行后发作不可抗力的,不能革除职责。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货品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差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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