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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否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23:34
【案情】
某公司的司机李某驾驭一辆小客车由超车道驶入行车道时,因未与被超车辆坚持满足间隔,与正在行车道行使的另一小客车相撞,致被超车辆失控撞断路旁边护栏后冲下路基,车中张某等4人当场逝世。后经交警大队确定李某负事端悉数职责。经查询,死者张某有母亲47岁,父亲48岁,妻子代某(腹中胎儿行将出生),事端发作后上述三人向法院申述要求李某公司补偿丧葬费、被抚育人生活费、逝世补偿金等算计146264元。法院受理后,代某生下一女。
【法院处理状况】
1、李某系被告单位司机,驾驭被告单位车辆,在履行职务中发作交通事端,依法由被告承当补偿职责。
2、依法追加死者女儿为原告由被告按规则补偿其生活费。
3、原告即死者的母亲和父亲分别为47岁、48岁,不能确定其无劳动力,对其要求补偿生活费的恳求不予支撑。
4、依法依照规则对死者的妻子进行补偿。
【点评】
本案中的胎儿并非直接受害人,归于直接受害人中的被抚育人。在直接受害人抚育损害补偿法律关系中,权力主体应是直接受害人,虽然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损害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直接受害人身份权中的抚育恳求权被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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