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驰名商标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3:00
著名商标在英文中的表述是“Well-knownMark”或“Well-knownTrademark”,这类表述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一些欧洲国家 的判例法中。《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在1925年修订的海牙文本中首先在世界公约中作出了维护著名商标的规则。《巴黎公约》第 6条之2规则,商标注册国或运用国主管机关以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著名商标,现已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一切,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著名商标的仿制、 仿制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上,易于形成紊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令答应——或应有关当事人的恳求,回绝或撤销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 止运用。之后的TRIPS协议也规则了对著名商标的维护。
著名商标虽被世界公约及各国法令广泛选用,却没有切当的界说。《巴黎公约》没有清晰界说,TRIPS协议尽管扩展了著名商标维护规模,但相同也没有详细定 义。世界知识产权安排招集专家会议起草著名商标维护公约时,曾企图下界说,但终未成功。各国对著名商标称谓也不相同,除著名商标外,还有周知商标、闻名商 标、高诺言商标、世所共知商标等,称谓虽不尽相同,但其意义却大致相同。一般的表述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的商标。
《规则》第二条:“本规则中的著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可见,对著名商标的知道现已与世界接轨。在我国,著名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是指在“我国”著名的商标。地域的规模仅约束在我国境内,这便是说,是否著名,只要求在我国境内判别,至于在国外是否著名,是否为别人所知,不影响著名商标的判别。
(2)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驰,从汉语言视点看,有传达的意思;著名,便是经过传达很有名望。著名的目标不是一切人,而是相关大众。相关大众是量的要 求,广为知晓是度的要求。何为相关大众?依据《规则》,是指包含与运用商标所标明的某类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出产前述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其他经营者 以及经销途径中所触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广为知晓,《规则》未作解说,本文以为广为知晓是指此商标在相关大众的规模内广为传达并为我们所熟知。为“相 关大众广为知晓”,是我国判别是否“著名”的规范,有的国家为了易于掌握,乃至把它详细化,如在法国, 20%顾客知晓的,可初定为著名;在德国,则要40%左右。
(3)应享有较高名誉。著名商标除了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外,还要求享有较高名誉。也即大众对该商标所标明的产品或服务在质量、售后情绪、社会奉献等方面有 较高的点评。一个品牌在其生长培养过程中,往往历经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时刻,在此过程中,企业的名誉也一点一滴逐步深化顾客心目中,表现为其产品在市场上 有着较为安稳的顾客群或有必定较为安稳的市场占有率。
(4)可所以注册商标,也可所以非注册商标。我国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现已改为总局)发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给著名商标定位的是注册商标。2003年的 《规则》修改了1996年的《暂行规则》,将著名商标定位为商标。这样,我国的著名商标确定规模尔后就可与世界公约和世界惯例相一致。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